第四,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和所涉及的内容上。在一般的货物倾销方面,法律的规制主要包括反倾销法、海关关税法、贸易与竞争法等领域。各国对货物倾销行为的规制往往采用制定单行法或者在现有法律中设置专章的方式;在投资倾销方面,同样由于投资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和深入,相应的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所涵盖的领域也非常广泛,主要包括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关于公司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反倾销法和
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等。对于投资倾销的法律规定是无法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进行的,必须要求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依靠与投资有关的诸项法律制度所构成的整体规制优势。
当然,投资倾销既然与货物倾销都属于倾销的范畴,其必定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在研究过程中,现有的对货物倾销的研究成果对投资倾销的研究也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与一般意义上的货物倾销相似的是,投资倾销也是企图通过人为地提高竞争者进入或存续在市场上的成本,以达到最终导致原有的竞争对手退出竞争,以垄断市场的目的。两者都属于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是扭曲竞争的一种方式。无论是货物倾销还是投资倾销,对于进口国经济结构和经济运作的影响都可能是非常消极的。当然,经济学上的分析表明,货物倾销并不一定都造成对东道国经济的严重损害,相反有时会因为对东道国消费者带来享受低价的好处。同样,投资倾销并不一定都严重损害的东道国的社会和经济利益而需要被全面禁止。
三、投资倾销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
投资倾销的存在是具有经济学上的理论依据的:
当存在外部经济且其他条件相同时,大规模从事某一行业产品的生产往往具有较低的生产成本,这一情况有助于形成一个循环:能够廉价生产某种产品将促进大量生产该种产品。同时,强烈的外部经济会巩固现有的贸易模式:不管为了什么原因,那些原先大量生产某些产品的企业倾向于维持自己的大生产者地位,即使有些别的企业存在更廉价地生产这些产品的可能性,它们仍能够这样做。 大规模的追求低利润率的投资在控制东道国的某一产业之后,其可以提高投资利润率,由于受到经验、营销渠道、投资成本、消费者对于新事物的接受程度等问题的影响和制约,被迫撤除该产业的东道国国内资本和其他外国资本很难再进入该产业,因而使得投资倾销之后的高额的垄断利润的榨取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