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初 论 投 资 倾 销

  投资倾销与一般货物倾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首先,在倾销的对象或者手段上,投资倾销比一般的货物倾销更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一般的货物倾销主要是通过人为地造成价格差异,导致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价格差异的表现是外化的,通过比较产品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比较就可以较为清楚地得出是否存在倾销的结论(当然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计算问题上存在多种不同的计算方法)。而投资倾销则涉及到利润计算的问题,然而跨国公司的投资利润往往是不公开的,同时由于投资问题涉及到跨国公司本身的发展战略问题,涉及到诸如技术或设备、知识产权、管理方法等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转移或转让等问题,因此投资倾销较难被估算出来。
  其次,在对进口国或东道国经济的影响和影响方式上。在货物倾销方面,出口商和受到影响的国内相同产品的生产商所竞争的是国内的消费者;而在投资倾销方面,投资者之间竞争的并不仅仅限于消费者,还包括供货商、代理或营销机构、销售渠道、服务设施等与投资产业链有关的一系列商业运营机构。在对进口国或东道国经济的影响上,货物倾销主要集中在“造成进口国相关企业缩小或失去国内市场、利润下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甚至企业倒闭。” 而投资倾销基于影响方式的广泛性和多阳性的特征,其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则更为广泛和深刻。由于投资倾销往往是大规模的、集中性的针对东道国国内某一产业的投资,因此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控制或垄断东道国的国内产业,使得东道国的民族资本难以进入产业发展链的的循环之中,东道国在该产业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将会由该投资者所控制,有的甚至会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或国家主权造成消极的影响。
  第三,在法律衡量标准上,一般货物倾销与投资倾销之间存在着差别。按照反倾销法(以及反补贴法)的规定,其衡量的标准为对国内产业是否存在实质性损害,从直观上来说,即是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销售价格为断定货物倾销的依据。这种断定方式主要是从保护竞争者的角度上考虑的,因而有时会被国内利益集团滥用,纵容本国厂商的垄断,并可能以对国际贸易施加不正当限制。 投资倾销则应采取的衡量标准是其在国内市场上所存在的效率和效益的问题,即其外部效应是否为正的问题,因此其首要的保护目标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之所以存在这种区别,主要是因为投资所涉及的范围比货物贸易要广泛,其在很大程度上不只是一种资本流动,而是同时还伴随着生产设备、关键材料、专门技术、管理方法乃至商标专利等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转移或转让的一种资本流动。单纯地采取对竞争者的保护的角度,会阻碍投资东道国从投资流入中获得除市场开发以外的诸如技术和产业升级等无形的利益。因此在投资倾销的法律衡量标准上,对竞争的保护而不是对竞争者的保护是关键和重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