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 论 投 资 倾 销
邹彦
【关键词】投 资 倾 销
【全文】
国际上,促进投资自由化的呼声正喧嚣尘上。但必须指出的是投资自由化不代表东道国放弃对投资的监管,而是要求东道国政府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稳妥的措施对投资进行引导和疏理,一方面使其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使投资所能带给东道国的诸如提高国民、社会福利,改进技术和生产水平等有利方面最大化;同时,也能够作到趋利逼害,减少投资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所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冲击。因此,我们必须重视的是在投资自由化趋势下,所可能会出现的一系列与自由化的本质根本背离的投资行为。本文主要研究其中的一种:投资倾销。
一、投资倾销的定义与内涵
投资倾销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中的一种,主要指称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中所收取的利润低于在本国投资所收取的利润。其中,“国际投资”是指资本跨越国界的流动,并通过包括可自由兑换货币、设备等有形资产投资的方式,在东道国企业经营中获得持久的利益,并在企业管理中享有一定有效控制权所提供的投资;“利润” 则是指包括企业发展、技术进步和资金积累在内的跨国公司综合赢利。因此,对于投资倾销的界定应该从企业整体的赢利标准上进行评价。当然,对于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的跨国公司而言,其最主要的赢利手段还是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广阔的待开发的国内市场,而较少侧重于学习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因此在研究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上可能存在的投资倾销时,以企业的一定时期的净现金流量 为标准应较少存在偏差。
对于投资倾销的研究主要是随着外资进入他国市场的战略目的和侧重点的改变而兴起的。“在国际经济日益朝着一体化和全球化发展的环境下,外国投资更带有寻求效率的目的,而不是渗入国内市场。” 因此,我们在研究时,必须注意的问题是投资倾销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市场上所进行的从事不同于有效投资条件下所可能从事的行为。这相对而言较为复杂。因为,投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贸易行为,评判后者的标准比较简单,即从贸易行为是否导致赢利的角度来看待一般的贸易行为是否存在不合理和扭曲竞争的因素;然而,由于投资所可能代表着的投资者的目的和动机千差万别,因此,任何将投资倾销行为从正常的投资行为,和将需要被规制和禁止的投资倾销行为从正常的或可被豁免的投资倾销行为中区分开来的企图都必然会面对很大的困难,这不仅仅涉及到经济上的测算和统计,还涉及到一国法律制度中所允许和鼓励外资进入本国市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