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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艾滋病应走法治化道路

防治艾滋病应走法治化道路


李绍章


【关键词】艾滋病 防治 法治化 道路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
     防治艾滋病应走法治化道路
      土生阿耿
    
  艾滋病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社会问题,各国政府都在为防治艾滋病作出不懈的努力。目前,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呈快速上升趋势,我国各级政府非常重视艾滋病问题并出台了好多防治举措,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中长期规划的出台到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成立;从中央的传染病防治法到地方的艾滋病防治专门化法规,都可以反映出我国艾滋病防治已经纳入了议事日程,并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同时应该看到,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政府部门出台一些防治措施是远远不够的。我认为,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在走向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当代,防治艾滋病也应该推行“依法治艾”,走法治化道路。
  首先,对国家和政府来说,防治艾滋病走法治化道路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必然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使政府行为有法定权限作为依据和制约,有法律程序作为保障和拘束。防治艾滋病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对艾滋病防治的立法、执行、管理和监督属于行政行为,必须要走法治化道路,遵循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则及防治艾滋病的专门化规则,这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之一。如果在防治艾滋病问题上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乱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显然违反了现代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
  其次,对非政府组织来说,防治艾滋病走法治化道路是规范运作的迫切需要。在我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进程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关注艾滋病、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包括预防及治疗艾滋病的医院和卫生组织、生产销售艾滋病药品及防治产品的企业、研究艾滋病问题的学术团体或机构,还有关于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志愿者组织或者培训机构等,它们在防治艾滋病问题上都付出了各自的积极努力,为我国艾滋病防治事业作出了可喜的贡献,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由于这些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规范运作问题应予重视。所以,我认为,对与艾滋病有关的非政府组织也必须要走法治化道路,以使这些组织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从事艾滋病的防治活动。
   再次,对艾滋病患者来说,防治艾滋病走法治化道路是权益保障的必然要求。艾滋病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传入我国以来,已经造成了相当数量的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这些艾滋病病毒的携带者在经过了潜伏期以后发展成为艾滋病病人,构成了现实社会中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由此产生。比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法性质的权利,受教育权、就业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等公法性质的权利,群体(权利主体)的“患艾”特殊性增加了他们的这些权利受侵害的可能性,因而需要特别保护他们的私权和公权。权益保障要求相关立法要健全,执法要完善,司法要公正,守法要自觉。而要达到这样一个要求,就必须走防治艾滋病的法治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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