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易市场试驾法律关系片论
李绍章
【关键词】汽车交易 试驾 法律关系 责任承担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
汽车交易市场试驾法律关系片论
土生阿耿
[案例简介]:李鸿伦原是云南省瑞丽市政府驻昆明办事处主任,就在他刚刚办理完退休手续时,一场意外的灾祸让他的生活崩塌了。2003年5月18日,李鸿伦和妻子董高胜、儿子到云南汽车交易市场选购汽车,当他们从天津汽车公司高新专卖店出来时,一辆停在店门口消防通道上挂有天津牌照的“威姿”汽车突然启动,将董高胜撞倒并从她身上碾过,直撞到对面玻璃门上才停住。董高胜当场死亡。李鸿伦深受刺激,被送往医院急救。昆明高新公安分局调查后,将该事故定性为“道路外车辆事故”。肇事者是位女性,46岁,事发后她内心深受谴责。其丈夫向李鸿伦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7月8日,在公安分局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认定只能参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赔偿。也就是说,李鸿伦一家可能会得到约11万元的赔偿金。另外再从道义上赔偿李鸿伦住院费1.5万元。“我不同意这个调解。”李鸿伦说,“肇事者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天津汽车专卖店和汽车交易市场也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负民事赔偿责任。为何现在却变成了只参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这是一个有因果关系的意外事故,如果任何一方管理规范,就不会出事。”李鸿伦说。
据悉,事发当天,试驾者没有将车开在试驾车道上,而是行驶在了消防通道上,汽车销售商在肇事者试车前没有查看她的驾照,上车后其工作人员坐在后排。肇事者从未驾驶过自动挡汽车,且驾驶技术不熟练,当时没有采取减速措施,出事后也没有出示驾驶证,据她说没有带在身上。该市场有关负责人称,市场在与经营者签署的相关合同中,已明确说明市场内的道路为消防通道,并非试乘试驾车道。事发后,李鸿伦一直要求获得云南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和天津汽车云南分公司高新专卖店与市场的合同书,但迄今为止他没能得到这两份资料。 由于场地的原因,汽车交易市场普遍拥挤,难有试驾车道的位置。虽然试驾条件不具备,但对于购车者的试驾要求,汽车专卖店也大多应允,不少商家没有专门的试车场地,只好将马路当作试驾场地,而前来试车的购买者驾驶水平也参差不齐,给试驾留下不少隐患,也无疑给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所谓试驾,是买车时在场内或场外的公路上开车,满足消费者对汽车操控性和舒适性的体验和心理需求。事实上,目前汽车交易中试乘试驾存在诸多隐患。日常销售中,汽车市场大多没有试车场地,试车者驾驶水平参差不齐,厂家和车商不愿承担损失,大多数汽车经销商都不提供试驾服务。据云南汽车交易市场内的经销商说,在没有出事前,顾客可以在市场内的消防通道上试驾车。那时,热闹的车场内,每条通道上都有试车的。出事后,市场内不准再试乘试驾了。买车看车的同时试驾者随便可以提试驾的要求,汽车销售商大多都会提供这样的服务。据悉,在天津汽车专卖店看车并要求试驾,店员一般会拿出一张“天津汽车工业销售云南有限公司试驾责任书”让试驾者填写,其中规定:试驾者应持有效驾驶证,根据驾驶证允许的车型试驾;试驾者必须在我方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按公司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试驾过程中,如遇责任事故,责任人为试驾者,试驾者须承担全部责任。但实际上,汽车市场和专卖店所谓对试驾者的严格要求,很有流于形式之嫌。因为驾驶水平怎样,顾客的实际驾龄究竟有多长,经销商并不了解也无从了解。单从驾照上的拿证时间来看,当然看不出驾驶者的实际水平,这些显然都给试驾安全埋下了隐患。另外还有几家经销店,在没有被要求填写类似责任书的条件下,竟也被允许试驾者试驾,只是路线改在场外。其中某一场外试驾车道是车流量很大的环城路,整条试车路线实际是一片居民社区里的一条僻静的马路,不时有行人走过,马路上还不规则地停放着一些车辆。显然,这样的试车路线存在诸多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