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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判例 坏判例

 ■这就涉及到合理的司法引导问题。法官应该想到,一个诉讼也可能影响到没有介入到诉讼中的人。它会产生一种连锁反应,就是以后谁也不敢随便发表对一个企业的批评。我们更应认识到,与企业利益相比,消费者常常是孤军奋战的,是弱者;与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相比,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这样的基本公民权利,显然是一种更高位阶的权利。这类基本权利的维护不仅仅让民众受益,更有利于推进我们的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增进官场以及企业的清廉。我们不能通过法院判决,让大家对自由表达产生恐惧。那样的话,我们每天看到的,就是GDP多少啊,哪里的先进啊,什么人是典型啊,那有什么意义吗?
  我们不能只享受言论自由的好处,而不承受其代价
  □言论自由当然很重要,但现在司法界和律师界有一个观点,认为过多的言论会干预司法公正。如何在二者之间掌握一个平衡点呢?
 ■这的确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有些人认为,媒体说三道四,或者报纸每天登的都是黑暗啊,腐败啊什么的,对整个社会的人的心态有非常不好的影响。但是,托克维尔讲,我们不能只享受言论自由的好处,而不承受其代价。如果那样,你会发现,你迈出的第一步已经跨到专制里去了。你要享受言论自由的好处,就必须忍受公众人物被说三道四,就必须忍受对官员、对政府、对司法的评论。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是人民能够发出声音,能将大的社会动荡消解于小的言论冲突中,能在官员腐败还处于萌芽期时就挽救他,能在政府试图掩饰什么时加以揭露,从而使我们的社会和国家更好。当然,这也是对每一个公民作为个人的尊重——人活着就是要说自己想说的话啊!
  一位思想家说过一段话来形容言论自由可能的“代价”:我们的社会间经常出现这种局部的动荡,它是我们和谐的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正好比暴风雨是和谐的自然的一部分,我们不可以想像一个美好的民主社会里居然没有这样局部的动荡。
 如果要我说,言论自由对一个民主社会来说是根本性的。即便司法也应该这样。所有的判决书都应该在网上全文公布,所有的案卷都应该可供查阅,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所有审判都应公开,旁听者有权利作记录(我们的法庭居然不允许作记录?!),所有的政府部门、官员和公众人物都应该做好随时被人评说的准备。因为:只有你让人民拥有更多监督的权利,才会显示政府的信心,才会让政府更有声望,有更大的能力和动员力来使一个国家向前迈进,让经济得到有序的发展,让社会稳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但是,不让人民说话,永远获得不了这些。
  当然,要实现这样一种境界,我们还有很多事要做。比如传媒从业人员的素质、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都有待提高。比如我们的司法体制的变革,还有培养行使公共权力的人的观念和思维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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