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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判例 坏判例

 还有一个更有标本意义、更让人感到欣喜的判决,就是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一案。杂志刊登了一篇报道,揭露华侨公司这个国有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华侨公司认为报道不属实,有损其名誉,并影响了他们的效益。但是,法院最终判决:华侨公司败诉。
 审理该案的三位法官的名字是巫国平、伍双丽和郭越,他们在判决里确立了两个“闪光”的原则。一个叫“合理信息来源”原则。就是只要记者所依据作出判断的信息来源是合理的,即便有瑕疵,也不应算失实。《中国改革》上的这篇报道的消息来源是企业的年度报表、广东当地报纸的内参以及对一些知情人的访问。这些消息来源是合理的,而且从记者角度看,也是可信的。如果是因为企业报表上的错误,导致记者作出了企业认为的不正确的判断,那也是你的企业报表的问题。法官说,你不可能要求记者变成一个科学家、一个侦探,永远侦查下去。
 第二个原则是“公正评论”原则。即媒体所做评论是否侵权,取决于他的目标是什么。法院的判决书里说,固然这些评论里有个别字眼有些情绪化,但报道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为了维护每一个国企员工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评论对国家是有价值的,不应被认为构成侵权。
  □这两条原则看起来和“沙利文案”所阐释的司法精神差不多。
 ■对。但这个案子还有一个背景,就是发生在“郎顾”争论时期。我认为,当时那种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广泛关注,对这起案子的判决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当然,判决出来以后,司法界和新闻界的赞赏都很多。因为这对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起了非常大的鼓励作用。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对维护宪法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有多大,我们的法官们也在探索着如何维护言论自由。
  依据健全理性不会信以为真的言辞,不构成名誉侵权
  □您认为,这类案例最有价值的意义就在于此?
  ■是的。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啊!法院或法官在审这类案子时,不能自觉地就把民法和宪法割裂开,狭隘地说:没错啊,这就是民法啊,这就是名誉权问题啊。法官在审案时,首先要维护的,是宪法的尊严。
 这方面我有一个印象很深的案例,是2000年的恒升电脑诉王洪侵权案。这个叫王洪的小伙子买了台恒升笔记本,但是毛病不断。他就去找电脑公司要求退货。公司说:不能退,只能修。于是王洪就同意修,但公司又说:你自己加了内存,已经不在保修范围了,修还要再交钱。王洪说:加了内存不会影响其他性能,比如噪音大啊什么的,为什么不能保修?结果,电脑公司就是不给保修,小伙子年轻气盛,就在网上贴了“大字报”《请看我买恒升笔记本电脑上大当的经过》。在这篇文章里,他很愤怒地把恒升笔记本电脑说成是“垃圾”、“豆腐渣”,号召大家都不要买,引来很多跟帖。后来,恒升公司就把王洪起诉了,法院也判决侵权成立,要赔恒升公司50万元人民币,两家转载王洪文章的媒体各赔将近25万元。二审的结论基本相同,但王洪的赔偿款减到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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