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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判例 坏判例

  从法院自身看,不允许媒体报道也是不明智的。当法庭上双方的证据、各自的论辩都被公开地展现在更广泛的公众面前时,那种试图干预司法独立、谋求法外利益的力量就会受到来自舆论的抑制———有关事实和证据,“地球人都知道了”,谁还敢明火执杖地枉法裁判?
 再说对已宣判的案件,“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法院判决不等于是真理,凭什么不允许批评?即便是真理,如果这么害怕批评,那样的“真理”也太脆弱了。略有宪法意识的人都会清楚,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决不是规定公民只有说“正确的话”的自由,或者只能说“官方许可说的话”的自由。相反,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价值,恰好是让那些为流俗或权贵所不喜甚至憎恨的言论得以自由地表达。历史一再证明,推动社会变革的最重要的动力,往往都是批评,而不是颂扬。
  中国法官在判决里确立了两个“闪光”的原则
  □我们国家有没有这样构成“动力”的判决呢?
 ■当然有。一个就是大家都知道著名作家余秋雨先生的那个官司。《北京文学》的编辑肖夏林写了一篇文章,叫《文化中的文化》,评论了文化界的一些现象,但主要是批评余秋雨,说他沽名钓誉,不像个学者。比如,他在深圳时发表了一番评论,说深圳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地方之一,是中国文化的桥头堡,将来会出现中国文化的深圳学派,云云。肖夏林在文章里指出,余先生这样说不是偶然的,而是因为深圳市政府送了他一套豪宅。余先生看了之后就开始了诉讼。
 我看了最后的判决非常激动。这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的。三位法官,即审判长杨瑞玲、代理审判员赵式洁和陈家忠,他们在判决里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推理,告诉本案当事人,余秋雨得到深圳市赠送豪宅一事是不是肖夏林本人捏造的,是至关重要的。而肖夏林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在那段时间,北京学界、文化界确实都在传说余秋雨先生得了深圳的一套房子。法官采信了这一证据,认定肖夏林所述并非捕风捉影。
  同时,法官们也认为,肖夏林的文章尽管有没有核实有关事实的缺陷,但是基本上仍属于文化评论的范畴,不会使得原告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也不能认为具有贬低损害原告人名誉的性质。所以,余秋雨先生败诉了。
  当然,一个人在写文章的时候,必须认真核对事实,但这种核对的要求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不能超出个人的能力。当他所述的是一段时间内很大一部分人都信以为真的事实,而依靠作者本人的能力又无法核实,就不能认定他是“实际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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