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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判例 坏判例

 此外,这类评论里通常会有一些比较情绪化的用词,这方面媒体当然要特别注意。但法院也不能因为使用了一些情绪化的用语,就认定侵权。这里面的界定非常微妙。你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其实不是由报道中是否使用了情绪化的用语决定的,而是由报道中列举的行为是否恶劣决定的。那么,又回到报道是否真实、是否出于“实际恶意”上来。
 话说回来,对于法庭审理的案件,公众有没有知情权,有没有监督权?毫无疑问是有的。这种权利最直接的表现方式,就是在大众媒体上发表评论。如果你坚信自己的判决是正确的,是代表社会正义的,让人家评论去呗,怕什么呀?但我们现在的法院的确很怕记者、怕媒体。我和法院的朋友在一起时,常听他们说:防火防盗防记者(笑)。
  这种“怕”有时到了什么程序呢?比如2003年,广东省高院居然发了一个红头文件,公开封杀6名记者在广东三级法院一年的采访权。理由是:这6名记者“法院未判,记者先判”,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
 这次封杀是依据此前半年,广东省有关方面和省高级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作出的。其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审查批准”,等等。
 我一开始根本不能相信这是一省之高院作出的规定。它有什么权力规定记者可不可以采访、如何采访、如何评论?又是依据哪条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表面上看,似乎法院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上,一个机构自己制定规则,同时又自己解释规则并作出处罚,这种权力本身就失去了制约。法院只能按照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规则对于各种违法行为作出判决。如果涉及到法院与传媒之间的关系,因为事关司法独立以及言论自由等重大的宪政问题,是需要国家通过基本法来调整的,而不是一家地方法院就能够决定的。我们试问,如果这6名被封杀的记者对此不服,他们应该到哪里去说理呢?去起诉广东省高院吗?
  □可几乎各地的法院都有类似的规定。据我所知,到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采访,需要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的介绍信,这也是下发三级法院的红头文件。可最高人民法院既不管我们,也不管他们,凭什么开具介绍信呢?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不允许记者采访的规定吗!
 ■我想,这也是“中国特色”吧。事实上,就内在性质而言,司法与媒体本身确是对立的:媒体往往是一时一地民众情绪的传声筒,它就是情绪的、不够审慎的,同时又是多元化多变性的;而司法则是代表普遍的社会正义,它是理性的,审慎的,严格依照法律的。但不能因为这样,法院就可以单方面剥夺大众的知情权,这完全违背了肖扬院长上任之初即不断强调的审判公开的法律准则。所谓审判公开,决不仅仅是指对当事人及其亲属公开,更包括一般公众有权获得与审判相关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的例外),获取的途径有两条:自由到法院旁听,或通过媒体及时而全面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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