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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判例 坏判例

  我们中国是有这种家族文化的,但对于“祖宗”的名誉权是否应该保护,应该如何保护,我觉得还应该再研究。
  不过,陈永贵的案子主要不是这个问题。陈永贵生前就是公众人物,就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人,理应受到监督,或者说,就必须承受大家的东说西说。何况,吴思只是把陈永贵在历史上的一个事实陈述出来了,而且这件事是有确凿根据的。结果,法院最后还是判吴思侵权成立。
  类似还有,鲁迅的儿子周海婴为父亲的肖像权到处起诉。在中国,鲁迅已经不是他们家的私有财产了,他已经是个符号,是公众人物、公共财产,鲁迅的文章进教材,登鲁迅的画像,都不应算侵权。你怎么能说:我出版一本《鲁迅传》,封面上用了鲁迅的照片,就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呢?
  □如果可以这样算,伟人的后代不用干别的了,到全国各处去找哪里用了他们祖宗的照片就可以生活了。
  ■呵呵。是啊。
  对于法庭审理的案件,公众有没有知情权,有没有监督权?
  □在实际生活中,新闻界与法院、法官也经常意见“对立”。这二者应当是个什么关系呢?
 ■有一个案子,应该是1998年的事。《新疆商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这笔恶债是如何栽到国企身上的》,主要讲一起建筑纠纷,因法院的违法办案导致新疆建筑总公司无端背上了172万元的债务。但是,文章见报后,《新疆商报》却被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起诉了,因为在文章里,对主审法官的人格、品质、道德等进行了一些评论,法官认为他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这个案子比较有意思的是,被舆论监督的这个“个案”被纠正了,但媒体却被法官告倒了,认定侵权成立。当然,不是在这个法官所在法院审理的。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法官是什么人?是代表大众主张社会正义的人。何况,在前一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里规定,法官可是公务员啊(笑)!那也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人。这就是“公众人物”啊!一个主张社会正义的人的品质和道德,是不是应该受监督呢?他的学识、判案水平和修养应不应该有个标准呢?为什么不能对此加以评论?更何况,后来错判被纠正已经表明,报道的内容或者方向并没有错啊。
  □但是,在这类报道中,也许对于一些过于个人隐私的事情不应披露,比如:包二奶……
  ■不,我认为公务员不能“包二奶”(笑)。这的确是在监督的范围之内。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必然要有道德上的要求,因为他的行为风范对于社会是有影响的。但是,比如对于孩子的教育方法是否妥当、结婚之前曾经跟谁谈过恋爱之类,应该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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