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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判例 坏判例

 “关系到公共事务的表达自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我们曾经说过,宪法(对言论)的保障‘之所以被造就,乃是因为:惟确保不受拘束之意见交流,人民要求的社会和政治变革才能因势而成。’‘政府需遵从民意,变革需遵循合法途径,为此,我们需要确保自由地进行政治讨论的机会———这样的机会事关国家安危———这是我们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说出自己对整个公共制度的想法,虽然这些想法并不总是带有完美的品位,这正是美国人的天赋特权。’”
  “我们裁定,依据宪法,不能建立这样一种规则:一个指向政府运作的非人格化的抨击,构成对负责政府运作的官员的个人诽谤。”
  ……
 同时,法院还认定,除非沙利文能够证明《纽约时报》刊登这则广告对他本人是有“实际恶意”的,否则就不能认定构成诽谤。什么叫“实际恶意”?就是明知道这条消息是假的,但仍然坚持要发表。这个举证责任是由原告完成的。可是你如何去证明记者是否有“实际恶意”呢?你根本没办法举证嘛!
  □所以,这个原则一旦确立,意味着取消了公众人物提起名誉诉讼的可能?
 ■基本上是这样。这个案子不仅是美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它所树立的原则正渐渐被全世界所接受。比如我就知道,意大利、德国两国,在裁判类似的案件时,也在判决书里直接吸收了“沙利文案”的司法精神。要知道,这两国都属于大陆法系。但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都接受这样的司法精神,恰恰说明它的普适性。
  人死了还有没有名誉权?
  □在我们国家,似乎这种公众人物或官员提起名誉权诉讼的官司特别多。
  ■对,尤其是最近几年。大家都知道有“名誉权”了,所以都要去法院主张名誉权。其中有好的判例,也有特别荒唐的判例。我先讲几个荒唐的吧。
 其中一个是大家比较了解的陈永贵遗孀诉吴思案。除了“公众人物”原则外,这里涉及到一个原则:死人有没有名誉权?我认为应该是没有的。你活着,我骂了你,你痛苦;可是你死了,我怎么骂你,你都不会痛苦了,因为你不存在了。但是,中国又有极特殊的家族文化,就是敬祖,极重视家族、血脉啊什么的。往往两个同姓的人见面,还要攀一攀,看500年前是不是一家(笑)。
 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台湾有个著名的“诽韩案”。有一个刊物发表了一篇文章,说唐代著名作家韩愈生活不检点等等。然后,就有一个姓韩的先生起诉了这家刊物,说是侵犯了他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反正是好多辈祖宗的名誉权。结果,法院还判了侵权成立。现在,这起判例成了台湾司法界的一个笑柄,大家没事儿就拿出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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