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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判例 坏判例

  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都接受‘沙利文案’判决的司法精神,恰恰说明它的普适性
  □可是为什么“公众人物”会没有名誉权?难道这不是他们人权的一部分吗?
  ■首先,这样的人往往握有公共权力,或者言行对于社会公众具有更大的影响,也比平常人占有更多的公共资源,他们理所应当承受比平常人更多的监督和评论。这种监督和评论包括针对工作的,也有针对道德的。这是无可厚非的。
 其次,我们知道,媒体记者在报道过程中,由于视角、时间以及所能够采访到的对象的限制,他只能尽力追求真实,而无法保证每一句话都是真的。我想,在一个现代社会,这也是大家都了解的。新闻,条件是“新”,它不新,就不叫新闻了。就是此时此刻发生的事情,要保证让公众了解。而有时,为了保证这种追求“新”的公众知情权,记者只能对他所见所闻的观察作出判断,而无法要求他像一个侦探或警察一样,把整个事情调整透彻,确认无误后再拿出来发表。也就是说,要及时迅捷地发布信息,我们必须容忍记者报道的部分失实。
  涉及到公众人物是否会因此人格受损这一点,我们有必要举出著名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这是发生在上个世纪60年代的一起重要的名誉权案。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个整版的政治广告,以声援南部学生抗议种族隔离政策的示威。但在这个广告中,有两段涉及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说警察携带手枪和催泪瓦斯,封锁了校园,关闭食堂,试图用饥饿迫使学生屈服,等等。
 沙利文是谁呢?他本人不是警察,是代表蒙哥马利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监督警察局的人。因此,他认为这段广告是对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指控,也就是对他本人的指控。同时,他也指出这段广告中有许多不实的地方,比如没有封锁学校和关闭食堂等。因此,他起诉《纽约时报》和广告刊登人的行为对他本人构成了“诽谤”。
  这个官司打了好几年,具体的过程就不细说了,反正起起伏伏,最后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结果我们都知道,就是“诽谤”不成立。但这起官司的意义在于,对它的判决,代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公众人物或官员的名誉权的司法态度。
 这次判决有很多令人心潮澎湃之处:“被上诉人和亚拉巴马法院都依赖本法院早先的裁决———宪法并不保护诽谤性出版物。但是,本法院没有任何先例可以支持任何用反诽谤法,限制人们针对官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表达批评意见。”“本法院同时谨慎地指出:‘本院保留和行使权力,以废除那些在惩治诽谤的伪装下,侵犯言论自由的法律。’因为,‘公众人物是公共财富’,‘不得拒绝讨论,不得扼杀批评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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