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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判例 坏判例

好判例 坏判例


贺卫方


【全文】
   即便报道有局部失实,也必须容忍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这种轻微损害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正处于一种极微妙的状态。尤其是近几年,对媒体的起诉不断增多,使得媒体的监督权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前一段时间,您在华东政法学院有一个与此相关的演讲,不知您能否就此深入地阐述一下,给我们讲几个您印象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
  ■首先要提的就是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我认为这个案件极有历史意义,因为它在中国司法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要知道,这是在我们的民法中还没有出现的词汇,但是,上海静安区法院的法官却能够走出这一步,这是非常值得赞赏的。
  这个案子大概发生在2002年底。上海《东方体育日报》刊登了一篇报道,说传闻在2002年世界杯赛时,范志毅涉嫌赌球。范先生怒不可遏,说他根本没有这些事,就到法院状告报纸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通常人会认为,是啊,他如果真的没有赌球,这样报道是不对的。但是,法院给出的判决是,范志毅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必须要接受媒体更强有力而严格的监督。同时,2002年世界杯是中国国家足球队首次打入世界杯,国足在世界杯上的表现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此外,《东方体育日报》撰写的本案所争议的报道,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断,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看,旨在调查的是赌球传闻是否真实,而非要对范志毅本人造成任何侵害。那么,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即便认为这篇报道指名道姓,有损其名誉,或者报道有局部失实,也必须容忍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这种轻微损害。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还指出:从表面上看,报道涉及范个人的私事,但这一私事与社会普遍关注的“世界杯”联系起来,这一私事就当属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分。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对范的诉求不予支持。
  □这个案件其实就是说:公众人物名誉权要受到限制?
 ■当然,如果涉嫌诽谤,还有刑法中的有关条款能够规范。这个案子的意义是,是在中国司法史上,第一次提出“公众人物”的概念。什么是“公众人物”?它来自于英文publicfigure。在美国,这一概念包括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比如我们的官员;包括社会中间非常知名的人士,比如余秋雨先生;包括体育界、影视界明星,比如范志毅;也包括由于本身的原因卷入新闻事件的人,比如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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