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人米健教授认为,主题发言人对非合同交易或者说合同行为以外的交易行为,采取无因性制度合理性的探讨值得肯定。但当前我们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走入了误区。事实上,德国民法典和台湾民法典并没有规定物权行为无因性,德国民法典的无因性原则只是从它的具体规定上来理解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这个理论并不是什么进步,而是一个历史的倒退。物权合意只是法学家的想象。评议人田士勇副教授则支持主题发言人的观点,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应该说是法学里面非常具有技术性的题目;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实际上就是负担和处分效果的差别;物权行为理论可以体现私人自治。
第五专题:物权法中居住权之设置
钱明星教授在主题发言中认为,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权利的范围。那么,物权权利范围的确认,涉及到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所以物权法应当贴近我们的实际生活。在我们物权法当中,确认居住权的这项权利,是房屋这项财产在我们现代社会中财产体系地位提高的一种表现。在我们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这个制度,符合我们中国人的权利观念或者财产观念,并且有利于财产价值的发挥。我们应该将居住权的性质认定为人役权,客体应当限于房屋。对于居住权这么一个权利的变动,可以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做法。
在其后的评议过程之中,尹田教授提出,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而曹守晔法官则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专门设定居住权制度,从而使法院可以把这种诉讼请求作为支持的对象。楼建波副教授将居住权和房屋拆迁联系起来。认为,我们国家对于拆迁之后腾出人的补偿,正是对一种居住权的补偿。
第六专题: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佟强副教授在主题发言中认为,德国因为有一个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在债权制度当中就不需要设定代位权制度。我们国家通过设定代位权制度,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债务人怠于对第三人行使债权,而导致债权人利益损害的情况。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债务人有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又怠于行使时,在执行阶段,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债权人的请求,对第三人行使执行权。这个司法解释的实用效果,应该说是弊大利小的。代位权的核心是保全债权而非实现债权,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的一种突破,但它不是对债的相对性的否定。代位权并不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设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沉睡于权利之上。因此,“入库说”比直接受偿说”在理论上更能成立。同时,“直接受偿说”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带来操作的障碍。此外,佟强副教授还探讨了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代位权的诉讼能否适应和解、调解方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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