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百年 私权勃兴—-北京大学民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法学百年 私权勃兴—-北京大学民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税兵


【全文】
  
  
  法学百年,私权勃兴。在北大法学院百周年院庆之际,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于2004年4月3日举办了主题为“私权的勃兴”的民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学校及科研单位的民商法学者,与部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实务工作的法官共同出席了研讨会。这次会议围绕中国民法典起草中的重大问题而展开,以专题的形式进行,各专题讨论的内容,既是民法学上重要的基本问题,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研讨会场面十分热烈,整个会议过程充满了对话与交锋,传统与创新,思想的睿智以及对中国现实的深切关注。
  参加每个专题讨论的与会学者包括一个主题发言人和若干评议人。主题发言人进行发言后,由各评议人提出自己的看法,并阐明自己赞成或反对主题发言人观点的理由。研讨会分为以下七个专题:
  第一专题: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
  此专题的主题发言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魏振瀛教授。魏教授认为有三种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一种模式就是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再一种模式就是前苏俄民法典和现行的俄罗斯民法典的模式,第三种就是我国《民法通则》的模式,即专章规定了民事责任。那么未来我国民法典的责任模式应该是怎样的呢?魏教授主张在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债权编的基础上建立民事责任体系,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他的基本观点。其一,是新的民事责任体系思考的依据。魏教授认为,《民法通则》从颁布到现在,在实践中从法官到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思考问题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模式,就是权利、义务、责任的模式。这个现实我们应当尊重。其二,在罗马法上,债务和责任是一个概念,合称为一个债务,两者不可分离。而德国的固有法区分了债和责任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继受地不是罗马法的债和责任的融合,而是日耳曼法的债和责任的分离。其三,魏教授介绍了他所设计的民法典的责任体系。首先是在总则里面对民事责任的主要的、一般的问题做非常概括地规定;其次是在债的总论、合同通则中做违反合同,也就是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再次,侵权行为独立成编,专门规定侵权责任。
  作为评议人的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通则》把各种具体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里面,使得行为和责任发生脱节。民法典总则应该规定的是民事责任的一些共性的问题,特别是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的相互关系问题。完全否定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可以适用债的一般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忽略损害赔偿之债仍然可以适用在意思自治指导下的债权法规则。但是,损害赔偿还是需要在侵权法里面单独规定,这是由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不确定性及其发展趋势决定的。另外一个评议人马俊驹教授从债和责任的关系、债和侵权的关系以及民事责任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