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对于上市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在学术界、司法界、会计界并无多大争议,但对注册会计师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则分歧很大。
三、注册会计师对证券投资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从《
注册会计师法》和《
证券法》的规定来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注册会计师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承担事项并无规定,这是不是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要对所有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自从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出具[1996]56号法函后,注册会计师就不断地被推上被告席,也引起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一致的不解、不服与不满,出现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激烈争论[3]。会计师是以其行业准则来看待虚假会计信息的,强调主观过错。《
会计法》第
13条规定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违反《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虚假的会计账薄记录、编制财务报告以及对财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法》第
21条规定,判断虚假会计报告关键在于看其是否遵循了执业规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第8条、9条及《审计报告准则》规定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即使其审计的财务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也不影响其财务审计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与勤勉注意义务,并且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才能称为"虚假"会计信息。会计界的这种看法,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很难接受,他们认为,虚假应该"是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作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4]。《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18条、第
73条规定,为证券发行人出具审计文件的注册会计及其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标准,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与验证;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42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8]13号关于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2款,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结合前面的论述,法律界和社会公众认定的虚假信息,是指信息披露反映的会计内容与事实有出入,即账实不符,因而对于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据此作出投资而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就与事实不符部分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