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上,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为了蒙骗投资者或为了在资本市场上"圈钱",很可能会为了特定目的而选择性披露会计信息或干脆虚构、伪造会计信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会计制度,国家制定了
证券法、
公司法、
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1993年4月,我国颁布实施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广大投资者提供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对于报告应涵盖的内容作了规定,年度报告应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之后,又实施了《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在《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认可了《
企业会计准则》、《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与此同时,1993年颁布的《
公司法》和1998年颁布的《
证券法》都规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1999年,我国还修订了1993年公布的《
会计法》,在《
注册会计师条例》基础上通过了《
注册会计师法》。这样,就初步勾勒出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会计制度的轮廓,从而为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充当"经济警察"角色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基础。
在证券市场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行为中,依据《
证券法》和《
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责任是明确的。《
证券法》第
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3条规定:"这种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77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
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刑事责任是指《
刑法》第
160、
161条规定的责任,第
160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
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