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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对国际游资的法律防范机制

  分经常项目的资金与资本项目的资金。
  (三) 证券法方面的管制
  墨西哥和东南亚金融危机表明, 一国不能吸引境外证券投资作为引资的重点, 也说明一国证券市场是国际游资冲击的重点。因此我国在本币从部分可自由兑换走向完全可自由兑换过程中, 必须通过证券法规对进出入本国证券市场的境外资本进行适当的管制, 以抵御游资。由于我国《证券法》正在制定之中, 当前则可暂时通过修订已有的证券法规或制颁新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进行管制。这些证券法律法规管制国际游资的主要内容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对非居民投资本国证券市场施加外汇管制, 规定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对非居民不同的开放度。(2) 规定非居民投资我国证券市场必须委托得到授权的证券经纪商进行。(3) 规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保留A 股和B 股的分离状况,以提供给居民和非居民不同的投资工具, 并对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分别规定不同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4) 限制非居民投资本国未上市股份。
  (四) 税法方面的调整
  任何游资, 不论是以汇差、利差还是资本利得作为投机目的, 最终都要把在东道国投资所得汇出东道国, 才能最终实现投资目的。鉴于此, 我国可综合运用多种税收工具来抑制游资侵入炒作本国证券和短期投机后获利外逃。由于正常投资所得属于一国的经常项目, 本币部分可自由兑换的我国一般不对经常项目下外汇输出入进行管制, 这样税法方面的调整在对付国际游资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税法方面的调整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对正常投资所得开征所得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海外投资者作为非居民, 他们短期投资取得的股息、利息、债息等正常投资所得,我国根据来源地原则征收20 %的所得税,借此取得财政收入,也可以减少投机收益, 抑制游资冲击。(2) 对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在纷纷取消外汇管制以后, 当前世界各国纷纷倾向于采用高税手段来对付游资的突然袭击。目前我国对境外资本(包括对短期资本) 取得的资本利得是作为“其它所得” , 征收20 %的比例税率。一些国家为了吸引外资长期驻留本国转化为长期资本, 往往区分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 并规定不同的所得税率。如印度规定, 如果投资者在3年内出售其所购的债券或在1 年内出售其所购的股票而获得资本利得, 应全额纳税; 如果在3 年后出售债券或1 年后出售股票的, 其所获得的利得称为长期资本利得, 可获得特许低税免税待遇。我国也可以借鉴印度这种做法, 在税法上可以根据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的停留期限规定差别税率, 以刺激非居民对华的长期间接投资。(3) 征收交易税或印花税。我国税法规定对非居民投资本国证券市场与居民一样征收交易税或印花税,其目的有两个, 一是抑制国际游资过分炒作有价证券, 二是减少投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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