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国际游资的法律防范机制的构建
如上所述, 巨额国际游资如洪水猛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横冲直撞, 对我国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但国际金融界仍未找到彻底控制、防范它的良策。为了避免重演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东南亚金融风暴的悲剧, 我国在金融国际化的过程中必须对外来游资采取谨慎的态度。笔者认为,解决我国国际游资问题,应坚持“多管齐下、积极引导、加强监管、合理利用”的总方针,进行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治理,而当务之急则是建立起一套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的法律防范机制,其主要内容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投资法方面的规范
当前, 我们应通过修改和完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以及颁布新的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方面适时调整利用外资政策, 特别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制定以动员、利用国内资金为主, 量力而行的投资和引资配套政策。考虑到国内持续保持的较高的储蓄率, 可适当调整并控制现行每年300 亿美元左右的外资引进规模和外债借用规模; 在资本开放市场上, 规定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较为开放的政策, 对借用国际贷款则实行严格控制, 短期资本市场暂不对外开放, 以使我国外债保持在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内, 将国际游资进入我国的可能性控制在最低限度; 调整引进的外资结构, 增加有高技术含量, 符合产业政策的国外资金的引进, 特别是有长期发展眼光的欧美大公司的直接投资引进; 并在上述立法中明确规定外资投入的最低期限, 以减少投向金融、保险、证券等短期行为严重的资本的比重, 增加投向实业的中长期资金的比重。对某些国民经济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采取发行建设债券、BO T 投资方式、国内银团贷款, 或以部分外汇储备顶替商业银行借款、进口高新技术设备等方式, 减少借用外债转换人民币的数量和有固定回报率的外商直接投资。另一方面, 加强对进入本国市场的外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从立法上完善对外资的投向领域的指导方针, 并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制度和年检制度, 堵住外商投资及外汇往来管理上的漏洞。
(二) 外汇管理法方面的监控
我国只承诺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对外支付可自由兑换, 对资本项目特别是短期资本项目下的对外支付进行限制并不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第八条款国的义务。因此我们可以外汇管理法方面来加强对资本项目的监控。加强对资本项目的监控则可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来进行。所谓事前就是对资本项目的流出入, 应在《
外汇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更加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法规。严格规定资本项目下资金流入的审批标准; 规定每个企业每年外汇兑换量的最高额度; 对资金进出我国则可设立每笔的限额, 超过限额的资本变动,都要报有关机关审批;并设立每日调出调入我国资金的上限,一旦超过即停止调拔业务等,以增大国际游资游入的制度成本。所谓事后就是加大监管力度, 加大对非法入境的国际游资的惩罚力度,增加其套利行为的惩罚成本。同时为防止资本项目下短期资本混入经常项目流出入, 还应完善对经常项目的结售汇的管理, 加强对经常项目汇兑的真实性的核查, 以严格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