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将在适当的时候取消这一限制。(5) 从1996 年12 月起, 非居民可以购买多至20%的所有由韩国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证券受益凭证(单位信托基金)。
(五) 印度尼西亚。1987 年12 月, 印尼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放松证券管制的措施: (1) 建立柜台交易制度。(2) 放松现有的交易所的上市申请、认购及交易的管理。(3) 简化股票发行手续。(4) 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本国上市企业48% 以下的股票。1988 年底和1989 年初, 印尼政府又采取了新的改革措施: (1) 建立私人股票交易所。(2) 在雅加达以外的其它城市建立股票市场。(3) 放松雅加达
股票交易所的交易管制。1990 年5 月2 日,印尼政券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的《交易规则》: (1) 取消记名交易。(2) 每100 股为交易所交易的一个单位。(3) 统一结清日期, 结清在成交之后的第4 个交易日。(4) 建立大宗交易体系。1991 年, 印尼政府决定逐步将雅加达股票交易所私有化。1996 年4 月, 印尼政府又提出了包括豁免部分印花税在内的证券市场发展新举措。
(六) 台湾。1982 年台湾制定了《引进外资外侨证券计划》、《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定》、《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结汇办法》、《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等政策和法规, 拉开了台湾证券业自由化的序幕。1988年, 台湾当局修订了《证券交易法》及《证券商设置标准》, 规定银行经批准可兼营证券承
销、自营和经纪业务, 并且可为证券发行进行融资。1989 年6 月, 台湾颁布了《外国证券商设立分支机构审核要点》, 批准了两家外国证券公司在台湾设立分公司。1992 年4 月, 台湾证管会颁布了《上市发行公司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审核要点》, 允许国内企业发行GDR 在国外间接上市。1992 年6 月, 台湾证管会又制定了《募集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处理准则》, 准许已在国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 以发行台湾存托凭证(TDR ) 的方式在台湾证交所上市, 以促进国际资本的双向流动。1993 年11 月下旬, 台湾各财政部门召开会议, 决定进一步修订《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和《证券交易法》, 来加快证券业自由化的进程。其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1)决定对外资汇入投资股票的资金及资本得利汇出的期限限制予以取消。(2) 对外资投资台湾上市公司的比例限制, 由单人5%、集团10% , 改为单人10%、集团20%~ 30%。(3)取消对外资投资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资本额比率限制, 对外国投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1996 年11 月, 台湾证券会及证券交易所还联合决定, 从此以后允许外国控股公司在台湾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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