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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的思考


杨建


【摘要】摘要:本文以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历史形成为切入点,在比较、分析理论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的三种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主张。试图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关键词:权属关系、效益分析
【全文】
  一、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及现状
 建国后,我国延续革命时期的做法,继续深化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基本完成土地改革任务,实现农民土地私有制。从土地产权制度角度分析,对农民土地所有制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属性的承认适应了土改后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民劳动者的身份同各项生产资料以及劳动成果直接结合在一起激发了私有者(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推动了农村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农业生产规模不断壮大。但1954年的自然灾害使个体小农的分散性弊端突现出来,加上后来出现的越来越严重的发展不平衡、两极分化及土地集中趋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逐步走上了农业合作化的道路。首先是互助组的推广,互助组是建立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基础之上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它是为了弥补个体农户单干不足而采取的在一定程度的劳动联合,但并没有改变原先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它的特点是农户在在劳动上进行互助合作,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保持独立,农民的分配也保持独立。这样就保证了政策的稳定性,打消了农民对已经获得的利益是否能得到保护的顾虑,使互助组的形式能为广大农民所接受。客观上也促进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1954年4月第二次全国农村会议的召开,初级合作社逐步取代互助组。互助组时期,农民虽然集体劳作但仍享有土地、生产资料独立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支配下独立的使用权,直接享有劳动成果。但到了初级合作社阶段便对农民土地的自主使用权做出了限制,将土地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农民按劳动及土地股份取得收益(这种收益并不是通过市场规律调整实现的)。这样农民单纯、自主的土地使用权被架空了,只剩下名义上的所有权,且在由互助组向初级合作社转化过程中,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行政性手段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忽视和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大量出现,已经在实质上逐步否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而表现出向集体所有制过度的倾向。不过由于规模效应及所有权的保留,这段时期农村经济仍然得到了发展。从1958年开始,党内对所谓“右倾机会主义”的批判使左倾思想日益严重,从而也给农村发展带来很大的政治压力,农业合作化迅速左化,加快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步伐一快再快,到1960年底高级合作社已成为农村基本生产模式。高级合作社的普遍建立意味着我国已基本完成了从农民个体私有向集体所有的转变,拉开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序幕。从1953年我国开始实行互助组向初级合作社转化到1955年推行高级合作社之前,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有显著增加,但从1956年上半年开始大规模实现和推进高级社之后,中国农业生产和农业收入却出现了下降趋势,究起根源是因为公有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超越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及农民利益的流失导致生产积极性的严重挫伤。1958年3月成都会议之后,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进一步恶化了农业的发展趋势,瞎指挥、胡夸风和“一平二调”共产风影响恶劣。1959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确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仅无益于矛盾的解决,反而使矛盾进一步复杂化。这种现象的持续直到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包产到户”的改革才被打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农民重新获得了实在的使用权从而给农村的发展带来生机。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至今其自身也日益显现。其过度性价值意义终使其不可能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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