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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

  然而,我们的许多学者未能察觉到自然法在功能上的双刃性,就像霍姆斯笔下的浪漫武士一般,视自然法为天下永远的西施,以她来判定美丑善恶,原因之一是他们太看重自然法在西方历史上的某些年代,如十七八世纪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扮演的革命的角色,而忘记了“在它长期发展过程中,它大部分的时间所发挥的都只限于一种渐进的乃至保守的功能”(登特列夫语)。
  革命的、渐进的、保守的人们之所以都愿意集合在自然法的旗帜下,乃是因为人都有一种癖好,这就是要追寻到一个最能说明事物性质,实际上是自己主张的正当性的永恒不变的准则或模式,这种准则或模式最好能不证自明,且又能令人信服,如此一来,还有什么比赋予了公理性质的自然法更适合来担当此重任呢?这也就使我们恍然大悟,为什么自柏拉图始,莱布尼滋、普芬道夫、孟德斯鸠等人前赴后继,都爱拿正义、自然法与数学作类比,其中,格老秀斯说得最直截了当: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不能使恶变为非恶。我在论述法时,我的心思已完全离开任何一特殊事实,正如数学家在处置他们的数字时完全把它们与物体剥离。
  不幸的是,悠悠数千年的自然法在着实火了一把,被当做革命的口号,写进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之后开始衰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短暂的复兴不过是被扮成打鬼的钟馗,即便如此,当时的西德司法部门一方面宣布第三帝国的法律为非法,另一方面却是依据未被第三帝国修改的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对纳粹分子定罪。自然法陷入这一无奈处境,倒不是人们故意诋毁它的结果,而是由其自身的理论缺陷所致。
  在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全面展示自然法自18世纪末以来是如何为各种学说驳倒的过程,抽象地看,自然法的确存在以下几个不可克服的致命弱点。自然法的哲学观是主客体二分,作为主体的人是有理性的,有理性便可去发现那些先在客观真理。然而,人不可能做到物我两相忘,人是与客观世界纠缠在一起的,客观世界为人经验的世界,人也是客观世界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主客体二分,彼此外在,彼此限制,达不到主体心灵上的自由,也就发现不了作为真理的自然法。
  包括自然法在内的一切法,不只是一个客观物或实体,而是人的经验的结晶,适用法不是使案件、行为符合既存的法的规定,不是像这边放入钱,那边出来货的自动售货机一样,一头输入法与事实,另一头出来判决。法本身是一种关系,一种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具有相互主体性或曰主体间性,适用法的过程不啻是一个调整主体间关系的过程,对法的理解即是不同主体自身经验的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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