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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

  那么,什么是他们如此孜孜不倦要追求的精神呢?这就是被他们称做国家社会主义正义的第一原则:民族正义(V?lkische Gerechtigkeit),这种精神概括起来就是将民族、大众、人民置于个人之上,作为整体的民众是社会的惟一的真正主体,民族利益高于个人自由。这种精神要否定的是在德国滥觞于康德、洪堡的自由主义,也就是传统法治国所要力保的自由主义。施米特们不是不知道传统法治国的这一要义,但要置之于死地,莫过于将传统法治国以“形式”治罪来得便当与彻底。岂料不过10年功夫,这些御用文人的法律思想又被后人囚于同一牢笼,这种历史的惊人相似,决非一语“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所能了断的,所谓形式也罢,实质也罢,法律实证主义抑或自然法,都能为某种原则张目。正是洞见到第三帝国既利用了自然法,也利用了法律实证主义为其专制恶行鸣锣开道,一些学者才在总结这一时期的教训时,主要不是去探究哪种学说该当何罪,而是着力去考察为第三国竭力反对的自由、平等、民主等欧洲传统意义上的价值是否还存在及存在的状况,当他们得出第三帝国作恶之日便是这些价值荡然无存之时的结论后,便主张重建国家、法治国的行动当由恢复这些价值始。囿于本文主旨,对此不便再作详析,但“自然法常常是革命的”的断语已被无情地打破恐是明白不过了。
  自然法为何不是一个绝代佳人,原是它也不外是一种思维方式所致。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曾这样不无幽默地描述过自然法:
  “对于浪漫的武士而言,你承认他的淑女为一名美女并不够,如果你不承认她是上帝已造就的或将要造就的第一美人,你就要准备与他决斗。所有人心里都有一种对理论知识的要求,这种要求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无法用别的方法获得,就只好在醉梦中寻找。依愚之见,这种要求就存在于哲学家想证明真理为绝对的努力背后,存在于法律家对普遍有效的准则的追求背后,该普遍有效的准则名之为自然法。”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自然法起初也是一贯的做法是将世界两分,认为在实然世界旁边还存在着一个应然世界,相应地有一个规范实然世界的实证法和一个规范应然世界的自然法,实证法出自人为,故是变动不居的,而超验的自然法显得具有永恒绝对的公理性,因之自然法高于实证法,且是实证法的渊源,实证法也就要服从自然法。自然法试图说服人们,只有遵循上述原理,才能获得世俗的正直或正义的生活。
  然而,自然法从来未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始终如一的内容,自然法归根结底也不过是人的假设,与实证法这种同为人的设定的不同只是在于,它存在于彼岸,而实证法位处此岸。由于人在此岸,只能在这里的罗陀斯岛跳舞,尽管人竭力要把自然法推至绝对之极,它却总是还以大家一张普洛透斯似的变脸: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过城邦生活,公民与奴隶不能平起平坐是再正当不过的了;斯多噶派的最高准则——自然地生活,意是要让所有的人和平共处;基于“理性”是一切人共同拥有的最大财富,西塞罗将奴隶变为国家的成员;出于教会利益,奥古斯丁把那个可见的教会当做是不可见的上帝之城的体现,自然法也就不过是上帝旨意的化身——永恒法这颗印章所盖的印记,这一对自然法的神性解释差不多统治了欧洲1000年;为挣脱神学的统治,自然法再度被请出来为新生活布道,相应地,人的理性成了自然法新的源泉,不同的是,有人从理性中推导出遵守契约,如格老秀斯,有人推导出寻找和平,如霍布斯,洛克和康德则将个人自由视为自然法的第一要义;同样在自然法的标题下,希特勒的御用学者们做出的却是“民族正义”的文章;鉴于第三帝国的恶行,人权遂成为人们在恢复公正时首先考虑的选择。自然法的这种历史性、不确定性和虚妄性,连一些坚定的自然法学者也看得清清楚楚,为拯救自然法,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65-1939)提出了所谓“可变的自然法”的著名相对论主张。这一思想的伏笔早在阿奎那那里就已埋下,他以为,最高的自然法甚至只包括行善避恶、理性地行为这两项适于所有人的最一般的基本原则,而个别的权利或自然权利产生于此时此刻的具体规定,这意味着,自然权利是一种历史范畴的权利,是当下的行为,而非超时空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当代著名的自然法学者菲尼斯(John Finnis)才说,自然法不能对人们精神的失败或人们实行的暴行负责。当然,也就不能把自然法等同于正当的法或革命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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