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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

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


郑永流


【全文】
  时下的中国,法治已不只是自梁启超以来文人墨客笔下的论题,而被政治家定为治国安邦的国策方略,由此也成为寻常百姓关注的焦点问题。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人就听过法治的折子戏,但为今人津津乐道的却是一部西式的法治歌剧,因其编剧者众,话题便由当进口一个什么样版本引出,依流行见解,最恰当之举莫过于选英美版法治(Ruleof Law)而弃德国版法治国(Rechtsstaat),严格地说是充满“康德精神”的法治国。甚为要紧的理由在于,前者以自然法为基础,而后者起源于法律实证主义,并进而将自然法和自由、正义、革命相连,同时认为法律实证主义难脱于专制,尤其是难脱于希特勒第三帝国种种恶行的干系(如刘军宁:“从法治国到法治”,载《公共论丛》第3辑,三联书店,1997)。
  其实,持此说的学者还可列出许多,就影响深远而言,当首推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拉氏曾在魏玛共和国时期任德国社会民主党议员、司法部长,是希特勒上台后第一个被解除教职的德国教授,战后重任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1947年,他在亲历了那场浩劫之后,深以为自己原坚持的法律主义陷入绝境,遂以“法律的新生”为题发表了那篇著名的转向演讲:
  “几十年来为德国法学家公认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观和其主张‘法律就是法律’,在以法律表现出的不公正面前失去抵抗力,黯然神伤。这种学说的追随者被迫承认这些非公正的法律为法。法学必须重新思考几千年来古代、基督教中世纪和启蒙时代的全部智慧结晶,即存在着一个作为法律的高高在上的法,一个自然法、上帝法、理性法,质言之,超法律之法。”这番论断公开宣告了法律实证主义是纳粹恶行之源,直接推动了自然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又一次复兴,并成为50年代德国法学界的无可置疑之说。在德国以外的许多英美学者,以及受这些学者直接影响的中国学界,也几乎是一边倒地认定法律实证主义是那个不可饶恕的罪人,而将实现公正的希望寄于自然法。
  自然法果真是一个西谚所说的“绝代佳人”(bella dame sansmerci)吗?当代德国法哲学家诺伊曼(Ulfrid Neumann,1947- )在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哲学50年的发展时,继前人之后,又一次将这种曾是无可置疑之说置于可诘之地:官方的国家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体系,尽管在内容上与传统的自然法体系完全不同,但在方法上比实证主义更接近自然法思想。如果略为翻检一下第三帝国政治和思想领袖们的言论,便不会以为诺伊曼们是在有意为难拉德布鲁赫们。
  就法治国而言,当时当红的法学家,如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福斯特霍夫(Ernst Forsthoff,1902-1974),共同集中要反对的恰恰是至他们止的传统法治国的形式性,在他们看来,传统法治国所倡导的法律至上、三权分立、立法权优先、对行政的法律控制及司法和法官独立,统统是形式意义的,这些东西概不可取,原因在于它们缺乏一种深藏于背后的精神的支撑,有人甚至因此断然拒绝法治国这个概念,即便要接纳它,则需在它前面加上代表精神力量的形容词,这个形容词或是“国家社会主义的”,或是“阿道夫·希特勒的德国的”。可见他们并非如人们所指责的只讲形式不讲实质,连“实质法治国”这个词还是首度出自他们之口。不仅如此,他们还大谈道德、良心、理性这些看起来是属于自然法的私藏品,大谈法与道德的统一,良心立于法律之上这些自然法安身立命之本。施米特反对传统法治国的理由之一就是,它将法与道德、风俗、习惯割裂开来,故这种法治国不过是一个法律国,而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是以法、道德、风俗、习惯诸要素统一的世界观为基础的。希特勒本人对良心的赞誉绝不亚于任何他人:国家是变动不居的,法律是可变的,法官和司法机关不总是同样威严的,它们会受到错误的摆弄。假如要战胜错误、重新克服失误,使人回到知识、理解和真理上来,只有良心永恒有效,我们的最高法官是我们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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