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问题分析

 六、解决我国进口押汇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进口押汇在我国在国内银行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推广,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性,造成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最迫切的问题在进口押汇中做到押汇银行和进口商之间利益的平衡,使得进口商能够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银行也可以放心大胆地开展进口押汇业务。
  鉴于我国立法上不承认不转移占有的质押,必须通过对制度的重新设计来尽可能地减少风险的发生。笔者建议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进口押汇中的担保:
  第一,如果银行叙做进口押汇时不采用信托收据的方式,而是约定在银行把单据交给进口商之后,进口商同意以单据项下的货物作为抵押,同时进行登记,这样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就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从进口商取得货物所有权也是受银行的抵押权的限制的。只有第三人行使涤除权之后才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第二,如果押汇银行采用信托收据,约定银行享有货物所有权,进口押汇申请人作为受托人持有货物及销售款应到期返还。鉴于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而《物权法》尚未出台,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必须进行明确的约定:[44]进口商为担保银行的债权,同意将单据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押汇行作为担保,进口商自主进行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进口商将货物销售之后必须立即偿还银行的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为确保押汇行的担保权,进口商和押汇行应当就让与担保进行登记。如果进口商在债务存续期间破产,押汇行可以行使别除权,并就未能清偿的部分依照破产程序请求偿还。
  第三,银行可以要求进口商提供第三人的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如果第三人的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是在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时提供的,银行在叙做进口押汇时应当征得其书面同意,以确保第三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在银行对进口货物行使抵押权之后仍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担保权。
  
【注释】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5页。
王岚:《关于提单质押问题的思考》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351页
最高人民法院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年第1期,第44-48页
段东辉:《进口押汇业务的法律分析》,载《民商法论丛》第31卷
李守芹:《论提单的法律性质》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33页
张伟贤:《再论跟单信用证条件下的提单担保物权性质》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第62页
金赛波编著:《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 页
Lloyd 法官在The Future Express(1992) 2 Lloyd’s Rep.79的判决,转引自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 页
Gutteridge & Megrah, The Law of Banker’s Commercial Credits 1984 Sweet & Maxwell P210转引自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79 页
金赛波编著:《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177页
赵艳敏:《信用证进口押汇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载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2卷
后文将专门对信托收据进行讨论
王丽丽主编:《银行国际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P9
http://www.ecitic.com/citicib/companybank/financing_1.html#05
该案判决书见金赛波编著:《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8页
王丽丽主编:《银行国际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1页
王丽丽主编:《银行国际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1页
North Western Bank v Poynter, Son & MacDonalds A.C. 56
李国光、奚晓明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何美欢:《香港担保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81页
何美欢:《香港担保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82页
布拉德福德.斯通:《统一商法典》(影印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Douglas. J. Whaley, Problems and Materials on Commercial Law, Beijing, Citic Publishing House, 2003 p817
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王丽丽主编:《银行国际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王丽丽主编:《银行国际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王丽丽主编:《银行国际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段东辉:《进口押汇业务的法律分析》,载《民商法论丛》第31卷
段东辉:《进口押汇业务的法律分析》,载《民商法论丛》第31卷
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赵艳敏:《信用证进口押汇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2卷
段东辉:《进口押汇业务的法律分析》,载《民商法论丛》第31卷
段东辉:《进口押汇业务的法律分析》,载《民商法论丛》第31卷
辛红:《给信托一个未来———访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周小明》,《法制日报》2002年10月9日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896页
六十六年台再字第四二号判决,该判决现已不再援用。台湾“司法院”网站:tps.judicial.gov.tw/j5/h-911031.htm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7页
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434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第 页
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6页
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0页。对让与担保的其他问题的讨论,超过本文的范围,请参见《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经终字第496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表明:“……该担保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加工出的1300吨铬铁的所有权归基地公司。这一约定属非典型的物的担保—所有权担保,《担保法》并未对这类担保的效力作出规定,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认可当事人的这种约定的效力;……”该案判决书全文参见金赛波编著:《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