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二种观点认为进口商通过信托收据把单据转让给银行的,而后,进口商作为受托人,代表银行处分上述单据和单据项下的货物。信托收据就是进口商向押汇行转让单据的法律凭证。其实,从进口押汇的流程来看,是银行把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出具信托收据,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因此不存在进口商通过信托收据把单据转让给银行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笔者也不敢苟同,因为不论是进口商将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质押还是抵押给银行,押汇行都不能成为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人,但是信托收据又约定进口商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押汇行。
  第四种观点认为银行先是取得了单据的所有权,之后银行通过信托收据,把单据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信托给进口商,受益权属于委托人银行。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觉得有必要重点分析,因为有不少的学者,特别是在中国的《信托法》出台之后,认为银行把单据交给进口商,让后者去处理货物是信托法上的信托行为。
  对此,必须首先分析信托的含义。“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国法律中最具有特色的组成部分。”[30] 一般认为,信托是委托人把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一种制度设计。“信托的定义在英美法下就是委托人将其所有的财产一分为二,名义上的所有权归受托人享有,而实质上的所有权归受益人享有。……信托的整个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之设计。移转占有无非使所有权权利之归属与占有之外观停止一致;而不移转所有权仅委由他人管理之概念即为委任 。[31] 因此,要成立信托就必须要求委托人把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有学者认为,“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位借鉴了大陆法国家有益的经验,回避了信托财产权的归属问题,着重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32]
  然而,在进口押汇中的信托收据起到了这种效果吗?银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了进口商了吗?其实,银行本身就没有所有权,它怎么可能去把自己没有的所有权转移给进口商?已经有学者认识到了要成立信托,银行必须具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拼命地论证银行通过对外付款“买单”从而享有货物的所有权[33] 但是本文前面已经论证了银行享有的是质权,没有所有权。
  其实就算是银行具有所有权,银行和进口商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仍然有一个问题没有办法回避,那就是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信托?如果认为受益权属于委托人银行,也就是说委托人本人就是受益人,即成立自益信托。如果是自益信托,也就意味着进口商必须把处理货物的全部所得(销售货物所得的所有的货款,包括利润)都交给受益人。但是,在实务上,进口商只要归还银行的本息就足够了,进口商不可能把销售所得的利润交给银行。
  最后,如果信托收据真的表明银行和进口商之间存在信托关系的话,银行要求进口商提供第三人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这种做法怎么解释?是否是像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担保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进口商偿还押汇款项的义务进行担保,二是对进口商履行信托义务的担保”?[34] 但是,第三人怎样担保对进口商履行信托义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至今,许多法学教授认为信托通过合同设立,信托就是合同。其实,合同是信托设立的主要方式,但合同一旦设立完成,信托就不是合同了,信托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信托法来调整,它是超越于合同法之外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35]
  笔者认为信托收据所体现的银行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让与担保。让与担保,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而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36]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制中又将让于担保称为“信托让与担保”。为何称其为信托让与担保?是因为让于担保的法理源于信托法律机理,因为该制度有着较为、丰富的信托法机理,所以才这样叫的吗?看来我们必须弄清楚“信托让与担保”中的“信托”的含义。所谓“信托行为,系指委托人授与受托人超过经济目的之权利,而仅许可其于经济目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之法律行为而言,就外部关系言,受托人固有行使超过委托人所授与之权利”[37] 台湾学者对此的解释是:“让与担保之成立系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此即为让与担保成立之经济目的,而典型之物的担保,以标的物设定定限物权为之,无须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然让与担保系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方式为之,担保全人并因而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故让与担保之设定人所授予担保权人者乃超过其经济目的之权利。” [38] 因此,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大陆法系上信托的含义和英美法系上的信托的概念是不同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