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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普通法与习惯法的协调

  (一)殖民时期南非对习惯法的认可
   南非当前调整习惯法的承认和适用的规则的缺乏,可以追溯至南非法律历史中的殖民和种族隔离时期。从1927年以来,南非既存的法律在实质上没有变化,在那一年,南非制定了《黑人管理法》,该法只不过是重复了以前的殖民立法。
   在南部非洲,对习惯法采取一种明确的政策,开始于1806年英国对开普的占领。新的殖民政权确认在开普已施行的罗马-荷兰法是该地域的一般法律,因为该法律制度被认为是已达到一定的文明程度。而土著科伊桑人(KhoiSan)的法律没有被考虑,这主要是因为殖民者认为科伊桑人很原始,不具有值得尊重的法律制度。另外,科伊桑人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在19世纪早期还处于分化状态。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因此,就不存在需要认可的法律制度。
  开普议会在1828年通过了《第50号条例》,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在开普的霍屯督人(Hottentots)和其他有色自由人的生活条件。其后,在一个与当代人权法学者提出的争论极其相似的争论中,平等对待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al treatment)被用作仅仅适用罗马-荷兰法的理由。而习惯法的适用使一部分人听从较低等级的司法。基于同样的考虑,开普管理当局在将Kaffraria并入殖民地时,并没有考虑当地存在的习惯法。
  不过,当开普的殖民政府在19世纪末开始合并特兰斯凯的土地时,不得不重新审视它采用的方法。 该地远离权力中心,外来移民受到限制,并且特兰斯凯人没有完全臣服。 在这种情况下,对所有人都实施罗马-荷兰法是不可行的。尽管存在这些考虑,殖民当局仍固执地拒绝对习惯法实行不加限制地承认。因此,殖民当局的合并公告给予特兰斯凯法院适用习惯法的权力,只要习惯法与文明世界所奉行的一般人道原则相一致。
  开普殖民政府在特兰斯凯实行的更为审慎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在纳塔尔所发生的情事。当英国在1843年兼并该地时,罗马-荷兰法被再次宣布为新殖民地的一般法律,但稍后不久,纳塔尔的法院也被允许在处理非洲人之间的争议时适用习惯法。这种与既定的殖民政策的背离,主要是因为夏普斯通(Shepstone)(被殖民当局派往土著部族的外交代表和土著事务部长)。他成功地说服当局在殖民事务管理中吸收非洲传统领导人参加,并且随着对传统领导人的认可,也就产生了对习惯法的认可。同样,对习惯法的认可要遵守后来在特兰斯凯(实际上,是整个非洲)所采用的原则:只要习惯法不与整个文明世界所奉行的一般人道原则相冲突。
  英国在纳塔尔的统治在其他两个方面给习惯法留下了自己的印痕。第一个是免除习惯法适用的程序(an exemption procedure),它源于对“夏普斯通的政策对于提高殖民地的文明不起任何作用”这样的抱怨。那些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已非部族化(detribalized)的非洲人可以请求服从普通法,从而免除习惯法对他们的适用。 第二个印痕是祖鲁法律汇编(Code of Zulu law)。在1869年,许多有关婚姻和离婚的习惯法被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6年后,一部完整的法典被编纂出来,以为法院提供指导, 并且在1891年,一个经修正后的文本成为具有拘束力的法律。
  英国统治范围之外的布尔人共和国没有一个发展出自己有关习惯法的任何独立的政策。例如,奥兰治自由邦所做的也只不过是承认在Thaba Nchu保留地所缔结的婚姻。 同样,塔兰士瓦也只是在英国控制后,即1877年和1881年间,才制定有明确的立法。1885年第4号法律授予土著专员法院(courts of native commissioners)和某些专门任命的传统领导人在民事案件中对非洲人的主要的管辖权。在这些法院中,习惯法可以被适用,只要它与文明世界所认可的一般文明原则相一致。
  虽然塔兰士瓦对习惯法的认可原则和纳塔尔的认可原则是一样的,但塔兰士瓦共和国最高法院拒绝承认习惯法婚姻或订婚彩礼协议的效力。它们都被认为与文明世界的观念不一致,一是因为它是潜在的多配偶婚姻,二是因为它等同于买卖妇女。 塔兰士瓦法院通过以此种方式实施排斥条款(repugnancy proviso),拒绝承认非洲文化中这两种最基本的制度。正如塔兰士瓦共和国最高法院在Meesadoosa v. Links 案中所最终承认的:
  “从本院不承认根据本土习惯所缔结的婚姻的判决中,可以得出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我们也可以清除掉所有本土习惯……只要它们影响到家庭成员的身份……以及属于家庭不同成员的财产的占有与处置。结果是,它将冲击在土著人中盛行的有关家庭制度的习惯法的根基。”
  最后还要提到贝专纳(Bechuanaland)的情况。在1885年,该地的南部成为英属贝专纳皇家殖民地(Crown Colony of British Bechuanaland)。 由于该地人口稀少,除了它作为通往内陆的商道所具有的战略重要性外,该地对白人移民的吸引力不大,英国很少干涉茨瓦纳领导人对其人民的统治。 因此,当英属贝专纳在1895年并入开普时,殖民政府没有试图将开普的不承认习惯法的政策在该地实行。
  通过对南部非洲法律历史的简单回顾可以看出,殖民者不承认习惯法并不是为了关注非洲人民的幸福。由于习惯法被认为过于野蛮与落后,不能作为一种可行的法律制度予以实施,习惯法只是在对殖民制度不具有重要意义的领域,如婚姻、继承、侵权和土地租赁领域,才被容忍存在。对习惯法的承认从来没有被看作是对其适用的人民的一种权利。相反,它被认为是征服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赐予给当地人的一种恩惠。
  (二) 1927年的《土著人管理法》(Native Administration Act):种族隔离
  在1910年南非联邦成立时,习惯法的地位在该国不同地方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开普以及塔兰士瓦,习惯法没有得到官方的承认。在英属贝专纳、纳塔尔以及特兰斯凯地域,在受更高一级法院的监管下,习惯法得到完全的适用。
  这种极大的差异不仅对于一个统一的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不合适的,而且有关习惯法的认可和适用的规则也是极其复杂和令人困惑的。 在整个国家内实行一种新的、统一的政策是为了完成联邦政府的种族隔离主义。当时,在非洲人民中所发生的社会和政治变革很明显对白人的统治构成极大的挑战。以前曾对殖民统治形成持续威胁的传统领导人也很快地失去了他们臣民的支持。非洲人现在形成相当数量的城市无产阶级,并且他们组建了自己的政治和劳工组织。为转移对白人统治的日益增长的威胁,政府开始赋予传统制度以效力,希望日益具有对抗力的阶层的人民的精力被转向部族文化。
  南非在1913年制定了《土著人土地法》,该法为种族隔离规定了一个地域框架。此后,非洲人被禁止在某些划定的区域外购买和租赁土地。该法案,即第一个所谓的“种族隔离制度的支柱”,在白人所拥有的城市区域和农场和非洲黑人所拥有的农村保留地之间划定了明确的界线。
  在1927年南非通过了《土著人管理法》。尽管南非政府的表面目的是为了恢复非洲传统, 它的实际目的是为了确立一套单独的司法制度以与土地和社会方面所实行的种族隔离保持一致。 根据该法,南非创建了一套新的法院系统,以审理非洲人之间的民事争端。自此之后,经任命的传统领导人被授予适用习惯法的司法权力。 它们和土著专员法院共同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土著专员法院还审理来自传统领导人法院的上诉。在该法院体系顶端的是土著上诉法院(the Native Appeal Court)。
  《土著人管理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了土著专员法院(以及它们的上诉法院)可以适用习惯法的情况:
   “尽管有其他任何法律的规定,专员法院对于黑人之间涉及黑人所遵守的习惯的问题的所有诉讼,可以自由决定根据牵涉到此类习惯的黑人的法律来处理此类问题,除非它被废除或修改……”
  新的土著上诉法院将该自由裁量权界定为一种司法权力,如果它被任性、武断或无充分理由行使时,它可能在上诉程序中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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