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欧盟作为WTO成员方,拒不废除其农业补贴政策,这也是对WTO协议中《农产品协议》的背离。另外,WTO协议中规定了许许多多的例外规定,如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以及保障措施等。诸如此类的这些规定,本身规定就比较模糊,而解释权又难以统一,这就为成员方背离WTO协议的提供了合法的借口。
也许有的学者会认为,中国加入WTO,若不严格执行WTO协议,将有损中国的国际形象,将会被国际上认为是不负责任的大国。其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才是决定我国是否严格履行WTO某些协议的最终依据,而不是所谓虚无缥缈的“国际形象”。如果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背离WTO协议与履行WTO协议相权衡,对我国造成的损失要小得多,那么按照所谓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作法,我国为什么还要一味坚持维护国际形象而放弃国家利益呢?其实,背离WTO协议的法律后果充其量只是承担国际责任,遭到制裁和报复。退一步说,即使其他成员方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作出对我国违反WTO协议的裁定,要求我国修改或补充国内法中不符合WTO协议的法律或法规,必须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确立的法定程序,这就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我国可以一方面参加应诉,与有关成员方进行谈判磋商;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对相关法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赢得过渡时间。
现在,中国已正式加入WTO,对于中国国内法中与WTO协议不一致的法律和法规,不是积极通过转化的方式使之与WTO协议相适用,一味等待其他成员方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对国内法进行修改或补充,那么,正如有关学者所担忧的那样,这将大大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这就是所谓的“物极必反”的道理。因此,笔者认为,解决WTO协议在中国适用的正确方式恰恰存在于这两个极端之间,即转化适用和消极等待适用。详言之,正确的方式是:对于目前经过转化方式适用WTO协议对我国影响不大甚至大有好处的某些协议,可积极地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即通过转化的方式予以适用;而对于那些在目前情况下不符合中国实际,仓促适用将危害我国的经济安全的协议,可采取消极等待的方式适用。若其他成员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我国违反WTO协议,届时我国可一方面积极应诉,一方面通过法定的程序对不符合WTO协议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合恰地立、改、废,这为我国实现从WTO法向国内法平稳过渡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也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本文所指的“WTO协议”是一个广义的和能动的概念。从广义的概念出发,它不仅指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关于建立WTO的协议,还包括协议所附的各项协议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能动的概念出发,它不仅指现行的各种WTO协议和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今后在WTO体制中将达成的各项协议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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