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荷兰
在实践上,国际习惯法在国内被视为具有法律的效力,法院应予以适用。关于条约,荷兰1953年经修改的
宪法确定条约不仅优于一般国内法,而且还优于
宪法。
7、 其他国家
日本
宪法第
98条规定,“凡日本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及已经确定的国际法应诚实遵守。”按照这条规定,国际习惯和条约在日本国内都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们是否与日本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或是有高于日本法律的效力,则不明确。俄罗斯的
宪法对于国际法以及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的规定。关于条约,有些法律规定条约优于国内法,但是,这种规定还没有普遍性,因而对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难以做出确定的回答。联邦国家以及原属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多数采用英国的制度,但在
宪法上做了规定。一些原属法国殖民地的国家采取法国的制度,一些模仿美国宪法的联邦国家则是采取美国的制度。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可概括为以下三种:
(1)转化方式(transformation),即只有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将条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
(2)并入或采纳方式(adoption),即由国内
宪法或部门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或通过立法机关的行为(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从总体上承认条约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3)混合方式,即一个国家同时采用转化和纳入两种方式来适用条约:根据条约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要求有些条约只以采纳的方式在国内适用(有的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法院适用的并不是条约,而是有关的国内法),美国是运用混合方式的典型代表。
三、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没有作出明文的规定。而一些部门法明确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并将国际条约直接纳入(并入)国内法中适用。如1986年《
民法通则》第
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
238条作了与《
民法通则》同样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条约的效力是高于国内民商事法律的。另外,一些部门法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采取了转化的方式适用条约。如1986年的《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1990年的《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