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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

  2、 美国
  在美国,像英国一样,国际法被认为是本国法的一部分。国际习惯规则已经得到普遍承认或者至少已经得到美国同意,就当然在美国具有法律的效力。关于条约,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在美国的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最高的法律;即使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与之相抵触,每一州的法官仍受其约束。”按照这个规定,美国缔结的条约与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处于同等地位的。不过,在实践中,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的条约(self-executing treaty)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non-self-executing treaty)。前一类条约是指条约经国内接受后,无须再用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即应由国内司法和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条约。后一类条约则指条约经国内接受后,尚须再用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才能由国内司法和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条约。
  3、 法国
  1958年法国宪法中在序文中重申对国际法规则的承认。这意味着,在法国法律体系中,国际习惯法在法国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关于条约,法国宪法第53条规定,某些类条约(包括商务条约或涉及国家财政、修改立法或关于人身地位的条约)应由法律加以批准或核准。依据第54条的规定,宪法法院可以宣告条约违反宪法。第55条规定:“经过合法批准或核准的条约或协定,在公布后,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但以缔约方实施该条约或协定为条件。”这说明,在法国,应当认为宪法对条约具有相对的优越地位。
  4、 德国
  德国基本法第25条规定,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构成联邦法律的一部分,优于法律,而且对联邦领土内居民直接创设权利和义务。基本法第59条规定,德国的政治关系或涉及联邦立法的事项的条约应由联邦法律加以规定。在这方面,条约并没有较高的地位,后法律就可以优于前条约,而且,条约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5、 意大利
  1948年宪法10条宣称,意大利的法律体系符合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在通常情形下,国际习惯法是优于国内法律的。关于条约,在意大利,按照宪法80条的规定,条约在国内的效力通常需要有立法或行政行为,将条约的规定纳入意大利法律之内,特别是涉及更改意大利立法的条约,要有法律对条约的批准予以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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