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相反,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它们之间的冲突是较高的规范与较低的规范之间的冲突,国内法的效力低于国际法,应当服从国际法。这种学说主张国内法绝对服从国际法,抹杀国家主权,鼓吹超国家法和世界法,其实质是主张西方发达国家统治整个世界,当然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一元论的积极意义在于:它承认国际法是法,而且认识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共性和彼此之间的密切联系。然而,一元论的片面性是显而易见的。国内法优先说实质上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是“国家至上”这一思想在法学理论中的反映,其危险性在于由于它强调国内法的绝对效力,就意味着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凭借其国内法任意解除其国际法上的义务,这势必导致国际法律秩序的破坏。国际法优先说则过分强调国际法的绝对权力,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家主权,这与现实的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不相符合的。
二元论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对于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不同回答,又形成了两个学派:一派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平行,互不隶属,地位平等。这种学说抹杀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内在的、客观的联系,严重脱离了国际社会的法律实践。另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实质来看,其效力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同时二者也不是彼此对立。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主体、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效力根据、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国际法是一种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不能干预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不能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国内法则适用于一国境内,调整其公民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从这一论点出发,无论是哪一种法律秩序都没有权力创设或修改另一种法律秩序的规则。因此,国际法与国内法应当尊重各自的适用范围。
应该承认,二元论有其合理的一面。它“从实际出发,较正确地分析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特性,论证两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是国际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发展。” 但是,二元论忽略甚至否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密切联系,脱离了实践。在当今国家间相互依存性不断加强、全球化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两种法律体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转化的发展趋势下,这种学说就日益显得苍白。
由于早期的一元论和二元论都不能令人信服,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际法学界兴起了一种协调说(the theory of co-ordination),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的赞同。协调说的代表人物是著名的英国国际法学家、前国际法院法官G.菲茨摩里斯(Fitzmaurice)。协调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自作为法律体系并不发生冲突,因为它们在不同的领域里发挥作用,每一种法律体系在各自的领域里都是最高的。但是,协调说承认可能存在义务上的冲突,即:国家不能在其国内以国际法所要求的方式行事;其结果将不会是有关国内法的无效,而是有关国家在国际层面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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