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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

论WTO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


张忠钢


【摘要】中国已正式加入世贸组织(WTO),关于WTO协议 如何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就成为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WTO协议如何在中国法院适用?是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理论界对此问题意见不一。笔者拟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基础出发,研究条约如何在国内法适用,进而推出WTO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方式。
【关键词】WTO 直接适用 转化适用 消极适用
【全文】
  一、 引言
  建立WTO协议第16(4)条明确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各项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相一致”。WTO通过其组织法和基本法来作出这一原则规定,强调各成员方应保护WTO协议在其国内的正确适用,使国内法律和规章及行政程序与WTO协议相一致。但WTO协议如何在各成员方适用,则是各成员方国内法上的问题。对于即将加入WTO的中国来说,这个问题又同样需要我国予以深入地研究和解决。对此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WTO协议可以在中国直接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WTO协议只有通过我国法律的转化,将其纳入到国内法体系中才可适用。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也有其偏颇之处,故难以苟同。我国加入WTO后,是直接适用WTO协议还是转化适用,亦或采取其他的方式?采取不同的态度,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体系的梳理和整合的成败,关系到我国能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国际形象之间保持平衡。要解决这一问题,归根到底是弄清条约如何在国内执行的问题。因此,笔者拟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力争探求既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通行作法,又符合我国国情的WTO协议在中国的恰当适用方式。
  二、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不同学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所谓一元论(monism)与二元论(dualism or pluralism)两大传统学派之间的争论。后来,又相继产生了协调说或联系说等新的理论观点。
  一元论者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置于同一种法律规范体系,这同一种规范体系的内容和效力则来自一种所谓的“基本规范”。至于这种“基本规范”是何物,则又有不同的解释。根据自然法学理论,它应指自然法规范;而根据规范法学理论,它应指“各国理应像它们习惯作为那样行事”。在一元论中又因各自所强调的隶属关系不同而进一步形成了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两个派别。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内法,从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国内法居于上位,国际法处于下位。这种学说是帝国主义、军国主义对外侵略和扩张的工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已经被国际法学界所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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