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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构建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启示

  关于中国制定反垄断法的争议,有的人主张中国现在还没有具备制定反垄断的条件,比如中国的企业规模太小,无法与外国的企业进行竞争。对于企业的合并不是要控制,而是要鼓励。中国应组建象海尔式的大企业集团。众所周知,企业合并具有两面性,如果规模太大,反而会造成规模不经济。因此,以中国企业规模太小为理由来反对制定反垄断法是站不住脚的,有必要对企业合并进行适度的反垄断规制。
  1、 制定反垄断法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转型经济形态,最终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竞争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它要求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在实践中,在竞争的优胜劣汰下生存发展并壮大起来的企业,在追求超额利润的透使下,会产生垄断倾向。而所有限制竞争的结果都将剥夺其他竞争者平等发展的机会,危及其他竞争者的个体利益及公共利益,造成消费者福利的损失。这一切,必然会破坏竞争机制的有效运作,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其优势,必须依靠反垄断法保驾护航。
  2、 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迫切需要制定反垄断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外国的企业集团以及跨国公司都看好中国这个地大物博、生产者和消费者众多的市场,纷纷入驻中国。当前,我国有些产品如彩色胶卷、移动电话等被外国或外资控股的企业所垄断。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方。在此情况下,国内市场融入国际大市场中,所有竞争不仅要面对本国企业垄断的威胁,更受到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的控制。特别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使得许多外国企业更容易在我国市场形成支配地位。这就需要加快制定反垄断法的进程。
  反垄断法对中国加入WTO后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经济安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已经出现了跨国公司在国内的垄断行为,如在手机行业,诺基亚、摩托罗拉、爱立信等跨国公司已占据了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在入世的背景下,市场准入更加宽松,不但在工业领域,而且在服务业领域,将是外资角逐的重要场所。跨国公司对国内的危害更为直接,如两个国外竞争对手在国外划分中国市场,跨国公司进行削弱竞争的合并等行为,此时,必须依据反垄断法来加以制裁。另一方面,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缺乏它,市场秩序难以维持。最后,WTO规则中有反垄断条款,我们有义务在国内法中规定实施它,这是中国作为一个WTO成员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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