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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构建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启示

对中国构建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启示


张忠钢


【关键词】中国 规制制度
【全文】
  第四章 对中国构建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启示
  第一节 中国反垄断法制定情况
  从立法的历史角度而言,我国曾经是想把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问题同时立法的。这可以追溯到1987年。当时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于1988年就制定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但在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只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反垄断法却未能同期出台。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企业评价中心在1989年发表的1987年100家最大工业企业和9大企业的评价,对反垄断立法的搁浅起了一定的作用。该评价以市场销售额为标准,对我国100家最大工业企业的规模与美国100家最大工业企业的规模作了比较。根据这个报告,我国100家最大的工业企业中,三分之二企业的市场销售额仅为5亿至15亿元,按当时的外汇约合1.34亿至4亿美元。其中最大的工业企业大庆石油管理局,市场销售额也仅为63亿元,约合17亿美元。而同年美国100家最大工业企业中,最大企业通用汽车公司的销售额为1017亿美元,最小企业SmithKline Beckman的销售额也达到43亿美元。由此,评价中心得出结论:我国企业的规模太小,规模经济还没有实现。因此,现在进行反垄断立法是不明智的。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垄断法列入重点立法项目,要求反垄断法尽快出台。2001年3月5日-3月15日召开的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明确指出,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现在反垄断法的起草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
  第二节 中国亟需构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制度
  中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各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亟需反垄断法加以规范。然而,目前,中国除了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日本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因此,缺乏反垄断法的情况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是不完善的。在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方后,中国的市场更加开放,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的合并行为将愈演愈烈。因此,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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