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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托拉斯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研究

  辩证法是各个学科研究方法的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在现实世界中,绝对的、永恒的东西是不存在的。在反托拉斯法的研究中,如何辩证的看待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的关系,如何准确的把握经济分析方法与法律分析方法的关系,以及如何对待以结构主义为代表的哈佛学派和行为主义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是比较困难的。只有运用辩证的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目的。
  四、案例分析的方法
  美国是普通法国家,成文法规则比较抽象,需要借助案例加以解释才能变得清楚和具体。判例在美国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某种程度上比成文法规则还要重要。因此,研究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离不开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和总结,这样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反托拉斯法研究中把握一定的规律性。案例在本文中可以说是贯穿始终。
  
【注释】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著:《经济学》(第12版),上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中译本,第83页。
陈书鹏:《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研究》,载于《经济经纬》,2001年第3期。
经济宪法说首先来源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一项判决中指出:“反托拉斯法……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the Magna Carta of free enterprise)。它们对维护经济自由和我们的企业的重要性,就象权利法案对于保护我们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那样。” (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ociations,Inc.,405U.S.610(1972))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还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称为“经济自由的宪法”(charter of economic liberty)。转引参见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5页。
该名称的由来与“托拉斯”(trust)的由来有关。在19世纪,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率先将托拉斯用于反竞争的目的。“trust”即“信托”,本来是普通法的传统制度,美国标准石油公司的律师们从股东信托投票理论(the theory of stockholders’ voting trusts)中创造了托拉斯,即几个公司的股票所有人将其股票转让给一些受托人(trustees),收到一个证书,凭此证书有权获得联合经营企业的收益权份额;受托人获取了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的投票权,由此控制公司的董事会进而掌握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决策权,确定共同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政策,从而形成了以信托关系掩盖起来的实质上的卡特尔。从此,信托的标签被贴在所有涉嫌的经营联合上。参见Ernest Gellhorn:“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 IN A NUTSHELL”,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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