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企业合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和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发展将极有可能出现企业合并的浪潮。由于企业合并具有两面性,因此我国亟需对企业合并问题进行反垄断法方面的合理规制。在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情况下,企业合并问题将更加复杂,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并购的可能性加大,这在客观上加剧了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紧迫性。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当前,我国反垄断法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在制定过程中,究竟是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欧盟竞争法、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还是日本禁止垄断法等,立法者和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现代反垄断法(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反托拉斯法” )的国家 ,在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说,美国反托拉斯法是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美国不但是现代反垄断法的摇篮,而且美国反托拉斯法具有巨大的辐射力,现代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规则大都与美国反托拉斯法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渊源关系。例如,德国、日本、澳大利亚、欧共体等当今主要的反垄断法,或者是在美国的督促下制定的(如日本、德国),或者以美国法为蓝本(如澳大利亚),或者深受美国法的影响(如欧共体)。而且,尽管各国反垄断法的称谓和立法体例不尽相同,但基本规则和内容框架有着高度的一致性,这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和辐射是分不开的。反托拉斯法在美国国内也早已妇孺皆知,深入人心,在其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巨大的影响力,竞争文化的发达程度也以美国首屈一指。 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笔者倾向于借鉴美国的反托拉斯立法与司法实践。要参考和借鉴这一法律制度,就需要对该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美国反托斯法共分为三大部分,即禁止卡特尔、企业合并规制和禁止滥用独占地位。限于篇幅,本文拟选择企业合并规制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因为企业合并问题比较复杂,既涉及到
公司法和
证券法,如要约收购和反收购行为,又涉及到反垄断法,如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以往我国的学者们大都从
公司法和
证券法的角度研究企业合并问题,而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的不是很多,即使有进行研究的,也不是很系统和深入。笔者拟在此作一偿试,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系统和深入地研究企业合并问题,希望通过研究美国反托拉斯企业合并规制制度,能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规制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这也是笔者选题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