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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案说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法》对商品、服务价格的分类关系见下图:
  商品、服务价格
  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中央政府指导价  中央政府定价
   地方政府指导价  地方政府定价
  
  2、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根据《条例》第41条授权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和《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第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属于中央政府定价目录,该目录所附的“说明”第三条对此已有明确解释,因此,该目录中不包括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必然的。
  由此可以得出第一个结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的是地方政府指导价。
  三、关于执行政府指导价是否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
  根据《价格法》第3条第四款的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该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根据该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根据该法第39条、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除应受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当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此又可以得出第二个结论:执行政府指导价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营者超出基准价浮动幅度收费的行为无效,即超出部分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四、关于本案被上诉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价格,是否超出了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问题。
  1、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按照高标准物业小区和普通物业小区分别制定的。为此,我们必须首先确定本案所涉物业属于哪一种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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