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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学乡学── 一种乡村制度的话语构建

  反过来,乡长对乡民说拿办就拿办,也是太无情义。乡长与乡民,都是生于斯长于斯,低头不见抬头见。乡长有体面,有份量,这体面份量可以帮助乡民弃恶从善。非要扭送官办,也就没有了师长的温情尊严以及号召力。“本来一乡一村即等于一家,一家之中彼此应当有情有义,乡党邻里之间也是一样,不能用强硬的法律解决的办法;一用法律则有伤情义了。中国人尤其是乡下人情义特别重,对这种有伤情义的办法如何能受得了”(梁漱溟,1989年:页704)?
  调解委员会也有问题。这调解,要手续,要程序。所以,它“与法庭仍是一气,不啻为法庭的下一级;但中国乡村的事却断不能用法律解决的办法,必须准情夺理,以情义为主,方能和众息争;若强用法律解决,则不但不能够调解纠纷,反更让纠纷易起”(梁漱溟,1989年:页706)。村里乡里通常不见人口的迁移,终老是一块土地,打这更多出现了熟人社会。熟人之间,恰是需要看到纠纷之后怎样继续相处,而不是非要究个是非上的子丑寅卯。和谐的生活,是要连续下去的,即便对错含糊不清。
  说到习性情感和自然而然的理由,更为重要的是后者。
  在梁漱溟的眼中,恰是缘于后者,那会儿的西洋风气也在转变着,不纯是清一色的“法治自治”。
  梁漱溟断定,诸如多数议决的规矩,在西洋也是打中世纪以后才浮出的。启蒙理性的催发,使洋人倍感“自我”的第一性。这类第一性,也使个人理直气壮地参与社群事务。可个人有权发言,便容易因意见不同而争论。相持不决,又使事情没法子行进。于是,洋人琢磨,“要想大家不致老是争论不已,不得决定,那就得多数表决。多数表决了,大家一致遵行,便可以省却了多少争论麻烦,这实在是一个最省事的办法”(梁漱溟,1989年:页660)。但是,人们需要知道另一面的理儿:“多数表决固然是省事,而多数所表决的不一定就算是对”(梁漱溟,1989年:页660)。故而转来转去,洋人还是明白了多数议决的双刃性。末了,他(她)们依然给“知识科层”留出一块权力的地盘,由其定夺作数(梁漱溟,1989年:页661)。
  “在这里我们就可以找到一个中西的沟通调和点了。……尊师,尊尚贤智,实在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必要”(梁漱溟,1989年:页661)。
  如此讲来,中国老道理的深处细处,不应变。
  3、“学”字儿
  当年的“地方自治”,不足夸耀。像惯常流传所说的,新鲜的洋鬼子规矩,不仅没有给乡村带来生气,反而使原有的礼制田园秩序崩溃了,村民乡民不知所措。它毁掉了中国文化的老根,那老根又在于中国的老道理。老道理有自然而然的一面。就连洋鬼子,也是回过味儿来了。梁漱溟抓住了此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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