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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学乡学── 一种乡村制度的话语构建

  说来,这些基本路数,都和法治或法律的劲头有些相合。其实,至少就头两项来说,那可是一类在西方国家并不少见的政治设计。如此,在中国的各个乡村,人们似乎就看到了星罗棋布的小型“准法治国”的影子。民国政府,有这个意思。
  梁漱溟不以为然。
  他说,乡村自治的路向不错,只是路数不对。大一统的国家法律秩序肯定会是费力不讨好。可是,这不意味着,小而全的“准法治国”,可以散布开来。散布开来的结果就是破坏了中国文化的老根──乡村。几十年来,“先从沿江沿海通都大邑破坏起,才渐渐地延及到内地乡村。……先从叶梢焦枯起,才渐渐地焦枯到身干老根”(梁漱溟,1989年:页613)。因为,那路数,终究是西化的“缩小”输入,它自然会断送中国人的老道理。而老道理又是国人过活的根本。拆开来讲,老道理正是一套套犹如陈年老酒一般的依然有效的规矩、制度和道道儿(梁漱溟,1989年:页613)。
  “我们相信,中国的老道理是站得住的。从粗处看自然是有许多要改变的地方,但根本深处细处是变不得的”(梁漱溟,1989年:页614)。
  2、村民乡民的习性•道理
  为什么变不得?
  两方面说。一是我们村民乡民的习性情感。二是自然而然的理由。
  梁漱溟以为,就拿多数议决来讲,它就和咱们古往今来的尚贤尊师的风气不合(梁漱溟,1989年:页698)。贤人师长,总是明理知故,经验斗量。多数议决自然会无形地抹煞那类“地方性”的智慧。之外,这多数议决还会助长个人权利意识的膨胀。权利想的多了,人们就爱分争。可内忧外患的“此刻中国所最需要者为结团体”(梁漱溟,1989年:页698)。权利意识还有更大的毛病。这便是,你讲人人自有自由权,那么,许多陋习就割除不掉。比如妇女缠足,一准是个陋习。但鼓吹个人自由权,缠足妇女就会扔给你一句:“脚长在我腿上,怎么折腾是我自己的事儿,没碍着他人。所以,关你什么?!”这话显然会着实令人里外不适。
  再拿乡民有权罢免乡长来说,有人可以当上乡长,自是因为原本就有体面,乡民村民个个信他服他。但是,来个内部及外部制约,在他出些毛病的时候,由监委会一捅戳穿,再由乡民一掳到底,摘掉乡长之冠,太叫人难堪了。乡下人讲情义,讲面子,那样一种方式让乡长无法活下去,而且,叫乡民村民越来越减少温情,大家之间的向心力,随之飘散(梁漱溟,1989年:页704)。还有,不留情义面子,乡长就不会时常扪心自问、良心发现,惟恐做出对不住乡民的事情,倒会暗自诋诂:“管他那么多!反正稍有不是,没人同情。倒不如聪明地能捞就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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