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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学乡学── 一种乡村制度的话语构建

村学乡学── 一种乡村制度的话语构建


刘 星


【全文】
   ……现在趁这老根还没有完全朽烂的时候,必须赶快想法子从根子上救活他;树根活了,然后再从根上生出新嫩芽来,慢慢地再加以培养扶植,才能再长成一棵大树。等到这棵大树长成了,你若问:“这是棵新树吗?”我将答曰:“是的!这是棵新树,但它是从原来的老树根上生长出来的,仍和老树为同根,不是另外一棵树。”(梁漱溟,1989年:页612)
  民国那阵儿,梁漱溟曾为山东邹平县的乡下人做了两次演讲。之后,有人将其合成了《乡村建设大意》。演讲的末了,梁漱溟提到一类乡村组织──村学乡学,并以为,它是乡村制度建设的“清醒”进路。这组织,蛮有意思。套用梁漱溟自己的隐喻来说,它可讲“是棵新树,但它是从原来的老树根上生长出来的,仍和老树为同根,不是另外一棵树”(见梁漱溟,1989年:页612)。
  当年演讲的历史语境,和眼下有些近似,一来中西制度话语相互浸溶而又相互抵制,二来都见有“自治制度”在乡村的发育涌动。这样,解读“村学乡学”,也就不免有了一点意义。
  1、小而全的“准法治国”
  中国太大,而且主要是“积乡而成”(梁启超,1996年:页224)。广袤且主要是乡村,便使沾染不少城市色彩(民国时期)的国家法律制度运作起来不太灵便,或说鞭长莫及,直至形同虚设。国家法律用文字写了出来,自然需要人力传送下去,执行下去,并且,需要一种大背景的文化意识形态作为潜层支撑。可是那阵儿的民国,正像许多人认识到的,在传统经济的产出能力上捉襟见肘,无法提供足够的人力所需的钱财支持。在文化意识形态上,也是一准的叫人头痛犯愁:乡民村民在灰色的幕后一方面拨拉着小算盘,另一方面,抱守着人情礼治的陈年老套。于是,政府到底像不少朝代皇权所做的,推出了“地方自治”策略:留出相当政治空间交由地方自己了断。
  “地方自治”,在乡村就是乡村自治。
  乡村自治的基本路数,是今人熟悉的。毕竟眼下也开始了“村民自治”的运动。
  自治的头条,兴许是多数议决。大凡村事乡事,大家要开会表决,之后,立下文字规矩。无论怎样,不能一人说了算。否则,可说是“政治侵权”──侵犯了村民乡民的自治权利。二是对领路人有个制约。领路人,比如村长乡长,出了毛病,村民乡民不喜欢他了就可以罢免废掉。这是外部制约。另有内部制约。像乡里有乡公所、监委会(在民国时期)一类的组织角色,它们相互看守,盯着彼此一言一行。而监委会还瞅着乡长的一举一动,发现腐败苗头,立刻揪出公布于众。三是,村社头头可以将犯事儿的村民乡民拿下。只要有人不把国家法律当回事,或者,硬顶县区的命令规章,视自治公约及公众决议如儿戏,头头就可以按住扭送,交由官办。再下来第四,还有一个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几乎是我们今天基层最熟悉的了。这委员会的用意,是想在村民乡民打官司之前,便将纠纷的势头压下去。委员会有个机构,还规定了一些手续,虽讲不提“判决”两字,但要分清是非,按部就班地劝说各方各让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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