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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交通肇事死亡受理赔吗?

  原告之子李秀平是否有驾驶执照,被告钟建锋有无审查的义务?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得认定钟建锋是否驾驶员?被告工商局的机动车如何管理属于其内部管理权限范围, 除了其专职驾驶员外,一般工作人员虽然被赋予管理机动车的职责,并非当然是驾驶员,也并非必须是驾驶员才能管理车辆。驾驶两轮摩托车在现阶段只是一项专业技能,并非一项职业。如果钟建锋有驾驶执照,具备此技能,并非就能由此认定其属于驾驶员,当然,如果其驾驶车辆过程中,毫无疑问其行为应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接受交警管理。既然驾驶两轮摩托车在现阶段只是一项专业技能,并非特定职业,原告之子李秀平向其借车无偿使用,如果借车人属于未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钟建锋(无论其是否驾驶员)均有义务审查其有无驾驶执照,否则,被告工商局对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对其财产疏于管理(钟未将钥匙管理好)的责任 。此责任的产生是基于民法对于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而不是依交通法规。因为原告之子李秀平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使钟建锋是被告单位驾驶员,也无审查其有无驾驶执照的义务。
  其二、被告钟建锋也无审查原告之子开车时是否饮酒、酒精含量是否超标的义务。交通法规规定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是对驾驶车辆的人的要求,有人违犯此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即只有公安交警才有权力、也有义务管。其他人或者从道义上有权利义务,但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道义上的权利义务不能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其三、肇事者的行为责任造成的法律后果,对于其本人是生命的消亡,对原告李永志来说,是一种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对肇事者和李永志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工商局作为车辆所有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无赔偿或垫付责任。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体现为“责任认定”),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基础。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此处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民法通则以不得损害他人权利为界标,确定每个个体行使权利的最大值,当权利的行使超出此值域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法律就将损害的风险责任分配给行为人。首先,被告的机动车辆,由其管理人员出借给他人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其次,该车辆的借用行为,在出借方和借用方形成借用合同关系。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也不违反有关合同的法律关于注意义务规定,所以该出借车辆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其可以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财产行使权利的界标)。我们不能以交通事故发生危害结果来推定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管理不善)。虽然是机动车,但非运行中的车辆,不可能给他人带来危险 。借用人将车投入运行才可能带来危险。车辆所有人与借车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监督管理职责。 无偿借用也无利益上的关系,因此车辆所有人法律上也无注意的义务。在车辆所有人和肇事者之间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所以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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