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交通肇事死亡受理赔吗?
朱友学
【摘要】李某诉钟某将单位的车交给无驾驶执照的其子,其子驾驶期间发生其子应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并致死,要求赔偿及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赔偿和垫付责任。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借车 无照驾驶 交通肇事 赔偿责任
【全文】
[案情]
原告李某,男,住本县付家堰乡上街4号(系死者之父)。
被告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告钟建锋,男,1976年5月4日出生,住本县五峰镇沿河东路。
被告钟建锋是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2001年7月27日,钟建锋驾驶该局鄂E21551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到本县渔关镇其好友李秀平(原告之子)处去玩。当日17时30分左右 钟建锋与原告之子李秀平等好友一起在“文毛子”酒家饮酒、聚餐。当日19时许由李秀平驾驶该摩托车将钟建锋、唐某带到“小妹发廊”洗头,钟建锋在二楼洗头。之后,李秀平骑该摩托车载着唐某于当日20时40分在该镇东西路(鸦来线112公里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死亡、唐重伤(李秀平1976年7月14日出生)。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秀平酒后驾车,车速控制不当,判断失误,与停于道路右侧的鄂E20215东风大货车左尾相撞,李秀平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索赔,并经交警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安葬费3200元、死亡补偿费32400元、精神损失2000元,合计37600元。
被告钟建锋辩称,我洗头时将钥匙放在案台上,李乘我不注意,未经我允许,擅自拿钥匙将车骑走,车辆损坏已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我负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答辩称,本局车辆管理制度完善,措施健全。原告酒后无证驾驶,造成损害结果,完全与被告无关。被告钟建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局也不能履行垫付义务,更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院驳回原告一切诉讼请求。
[审判]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判认为:原告之子李秀平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该车辆管理人被告钟建锋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因此无责任;该车辆所有人被告工商局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也无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六)项、第(十)项规定,该院于二ΟΟ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