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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的责任限制制度研究

  下面对客观限制规则与可预见规则的关系作分析比较:
  可预见规则是对违约方能否借助于对客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对尚未出现的事物所作出预先推定的判断。由于因果链条越短、关系越简单越容易被认识,因此,其结论往往是具有直接或相当因果关系的事物可以或者应当被预见。客观限制规则则是借助对客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对众多可能出现的事物进行因果关系分析判断,从中甄选出具有直接或相当因果关系的事物,换句话说,就是确定哪些事物以违约行为为其直接或相当的原因。由于两种规则均借助主观对客观因果关系的认识能力并受其制约,所以,其分别确定的事物范围应当大体一致。事实上,两种规则不过是事物之间的客观因果联系在主观上的两种反映形式,或者说是主观认识事物之间客观因果联系的两种途径而已。
  当然,两种规则之间也存在的差异,而且这些差异更具有意义。
  首先,两种规则所确定的责任范围有交叉关系。可预见规则不以因果关系远近为标准确定责任范围,因此,它通过预见所确定责任范围中可能包含着因果关系比较遥远的事物;客观限制规则不以能否预见为标准确定责任范围,因此,它通过对原因力强弱判断所确定的责任范围中可能包含着违约方不能预见的事物。这种差异性或互补性,在使我们认识到两种规则所存在的缺陷的同时,也为我们弥补采用单一规则可能出现的缺陷提供了解决途径。
  其次,两种规则所确定的责任范围的大小不同。可预见规则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做出预见,而客观限制规则是在违约或者纠纷发生后进行判断,因为时间距离和因果关系显露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运用客观限制规则比运用可预见规则确定的赔偿范围要大,所以,前者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而后者则对违约方相对宽容。这种差异性为我们权衡选择哪种规则平衡社会利益更为合适提供了参考依据。
  上述分析比较结果表明,不同的归责原则与不同的限制规则相组合,所确定的赔偿范围大小不同。详见下表: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限制规则---可预见规则--客观规则----可预见规则--客观规则
  赔偿范围---最小--------较小--------较大--------最大
  组合编号---一----------二----------三----------四
  从上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第一种组合给与违约方较大的宽容,因此只有法国民法对非欺诈性违约的情况适用;第四种组合对违约方过分苛刻,这或许就是至今还没有哪个国家法律肯采用它的原因;第二种组合和第三种组合比较适中和公平,为大多数国家采用。
  三、我国《合同法》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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