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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的责任限制制度研究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是从两个法律层面考察因果关系所作出的划分,在客观世界中前者包含着后者,后者是前者之中的被法律拿来用于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那一部分,因此,当不同的责任范围限制规则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它所需要的因果关系时,对不同的责任范围限制规则来说,法律因果关系的意义有所不同。
  在不同的赔偿限制制度体系下,两种归责原则与两种限制规则有三种组合:组合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加可预见规则,组合二是过错责任原则加客观限制规则,组合三是严格责任原则加可预见规则。第四种组合即严格责任原则加客观限制规则,是否有哪个国家法律采用尚未见介绍。下面对四种组合加以分析和比较:
  在过错责任原则体系下,责任成立以违约方主观过错为要件,而过错的最低标准是应当预见,因此,在这种体系中,当责任成立时责任范围就已经限制在违约方于违约时应当预见到的范围之内。
  预见是主观借助于对客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对尚未出现的事物所作出的预先推定。因此,能否预见既与事物之间因果链条的长短、因果关系的复杂程度以及因与果前后发生的时间间隔有关,又与从进行预见到事物出现的时间距离有关。因果链条越短、关系越简单越容易被认识,因与果发生的间隔越小越容易被预见,而预见的时间距离越近预见能力越强,预见的范围越大。违约方在违约时进行预见,能够预见的因果链条较长,能够预见的范围较大,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再借助责任范围限制规则进一步缩小其责任范围。
  组合一运用可预见规则,将预见时间提前至签订合同时,通过拉长预见的时间距离,降低预见能力、缩小预见范围,从而缩小责任范围。组合二运用客观限制规则,通过切断事物之间的因果链条,缩小责任范围。
  在严格责任原则体系下,责任成立不以违约方主观过错为要件,因此,在这种体系中,当责任成立时责任范围仍然与事实因果关系涉及的范围相一致,显然需要借助责任范围限制规则缩小其责任范围。
  组合三运用可预见规则,将预见时间提前至签订合同时,通过拉长预见的时间距离,降低预见能力、缩小预见范围,从而缩小责任范围。组合四运用客观限制规则,通过切断事物之间的因果链条,缩小责任范围。
  表面看来,组合一与组合三、组合二与组合四因限制规则相同,在最终确定的责任范围上似乎并无差别,也就是说,归责原则对最终确定的责任范围似乎没有影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在过错责任原则体系下,对那些违约方没有过错的损害,即使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与违约有直接或相当因果关系,也不能进入最终赔偿范围。与此相反,在严格责任原则体系下,只要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与违约有直接或相当因果关系,即使那些违约方没有过错的损害,也照样进入最终赔偿范围。由此可见,严格责任的赔偿限制制度体系确定的最终赔偿范围,大于过错责任的赔偿限制制度体系确定的最终赔偿范围,因此,前者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而后者则对违约方相对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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