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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的责任限制制度研究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完全赔偿包括两个方面,即积极损失的赔偿和可得利益的赔偿。完全赔偿是对守约方的利益实行全面、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①。但我国民法理论在普遍赞成完全赔偿的同时,也一致认为法律上的完全赔偿原则并非理想化的事实上的完全赔偿,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②。
  法律对违约赔偿的限制,主要通过对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范围的限制规则两个层面的规定,从因果关系和主观因素两个方面进行。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体现着归责原则,或者说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而不同的归责原则与不同的范围限制规则相对应,共同形成赔偿限制制度体系。
  在合同法中,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③。理论界对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说。如果忽略推定过错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的区别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在法定免责事由上的差异,我们可以把各国法律采用的违约赔偿归责原则分为两大类,即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综观各国法律的赔偿限制制度体系,英美法系采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在责任成立层面只规定客观因果关系,不考虑主观过错,在责任范围层面则主要采用可预见规则,从主观因素方面加以限制;大陆法系采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责任成立层面加入了主观过错方面的限制,在责任范围层面,德国主要采用相当因果关系(又称充分因果关系)规则,从因果关系方面加以限制,而法国则兼采可预见规则(非欺诈性违约)和直接因果关系(欺诈性违约)。
  二、违约赔偿限制制度体系的分析比较。
  违约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规则包括因果关系规则(或称客观限制规则,它包括直接因果关系规则和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可预见规则(或称主观限制规则)、减损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后两者早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已有规定,不属于新问题,本文限于篇幅暂不涉及。
  我国部分学者借鉴外国民法理论,将因果关系划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事实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即法律因果关系),用以区别因果关系在两个不同层面上的不同意义和功能④。根据这一划分,事实因果关系是指作为违约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它在两类归责原则下均存在且意义相同;法律因果关系是指在责任成立的前提下,用以确定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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