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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的责任限制制度研究

违约赔偿的责任限制制度研究


李鹏程


【摘要】违约赔偿法律制度体系由赔偿原则、归责原则和限制规则共同组成。完全赔偿原则并非理想化的事实上的完全赔偿,应当运用归责原则和限制规则将其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我国《合同法》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加可预见规则的赔偿限制体系,在侧重保护守约方利益、鼓励诚信交易的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平等、公平原则和平衡社会利益的功能。可预见规则与客观限制规则具有互补性,在特殊情况下,以可预见规则为主、客观限制规则为辅,才能保证违约赔偿不会出现畸高畸低,才能保持违约赔偿制度公平性的连续和稳定。
【关键词】违约赔偿 限制制度
【全文】
  违约赔偿的责任限制制度研究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鹏程
  我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已经六年,与完全赔偿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相结合体现该法违约赔偿责任制度公平性的赔偿限制规则,却远远不象前两者那样受到人们的充分重视和广泛接受,尤其是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除法律对限制规则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外,人们在当前市场诚信缺失的环境下,对完全赔偿原则和法律正义价值的片面理解,恐怕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是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法律正义本身也是社会客观运动的主观反映,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评价,其内涵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经济、政治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创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法律正义的内涵应当以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为主要内容。我国《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法律正义内涵指引下,通过对完全赔偿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赔偿限制规则的全面规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违约赔偿责任制度体系。人们在接受完全赔偿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却有意无意地忽视甚至抵触赔偿限制规则,破坏了这一体系的完整性,并使其不能实现公平调整合同关系、平衡社会利益的法律功能,因此,需要从违约赔偿责任制度的体系和内部关系讨论问题,以体现出赔偿限制规则在调整合同关系、平衡社会利益中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公平性。如有不当之处,敬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完全赔偿原则与赔偿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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