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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

  所有的恶意刑事诉讼的侵权都涉及一种名誉损害,因为它涉及对于一个人的犯罪的指控。在名誉损害案件中,诚实相信和报道犯罪及其相关事实具有一种特权,如果该报道导致了名誉损害,原告不能通过名誉损害诉讼获得赔偿,而在恶意刑事侵权诉讼中,则存在一些特别的规则,原告可能获得赔偿,这些规则在保证真实的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同时,不阻止被告报道犯罪和可能的犯罪。(注:dan b.dobbs, torts compensation,west publishing co.1993,p.977—978.)
  2.法官和检察官的豁免权
  不管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法官和检察官履行职务的行为具有一种绝对的特权,其行为不能被提起“滥用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公共检察官是一种公的官员,其职责是代表政府提起刑事诉讼,类似地,审判法官和治安法官的职务行为具有绝对的特权。但是这种特权不及于治安官员和健康检查员,虽然他们会涉及法律的实施,但是他们不被认为是公共检察官,也不被认为是从事司法和准司法的人员。
  在英国,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履行其职务的活动中,享有绝对的特权,他豁免于任何民事责任。这种豁免权“不仅扩展至法律和事实的错误,而且扩展至恶意的、腐败的或者压迫性的司法行为”。 (注:salmond heuston,law of torts,p.458.)这种规则的理由是,宁愿造成失望的诉讼当事人不公正和不予补偿,也要保证司法的独立和保证司法活动的力量,否则的话,“除了乞丐或者傻瓜之外,没有人可以当法官了。”(注:arenson v.casson, reckman rutley co.(1977)a.c.405,as p.440.)对于司法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向更高级的法院上诉; 对于司法压迫和司法腐败的法律救济,是刑事救济或者将法官撤职。但是,他们不能因为其判决而陷入民事赔偿的诉讼,而且英国政府也不为他们承担转承责任,因为司法错误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不过,要注意的是,按照“欧洲人公约”的规定,司法错误可能产生一种责任。但是,如果高等法院的法官超出了他的管辖权,那么他可能因其越权承担民事的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受害人要成功证明法官越权存在许多困难,因为高等法院一般有权决定管辖权。
  一般而言,低等法院的法官如果不超越其管辖权,就享有与高等法院法官相同的豁免权,但是也存在例外。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低等法院的法官超越其管辖权,或者对于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实施了不法侵害,或者造成了原告的损害,那么他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要区分“超越管辖权”和“在管辖权内的不当行为”,一般而言,法官超越管辖权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他无权审理他特定性质的案件,比如县法院的法官不能审理应该由高等法院审理的诽谤案件;第二,他无权审理特定人的案件,比如被告不是该法院辖区内的居民;第三,虽然他对事对人都有管辖权,但是他作出了他无权作出的判决,比如他只能判处罚金,但是他判定了拘禁。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他超越了管辖权,法官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仅仅是法律或者事实的错误,或者是程序上的不规范,那么法官不承担责任,因为一种错误或者不规范仅仅是不当地行使了管辖权,而不是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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