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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

  (3)它可能损害了原告的好名声和名誉。
  在恶意刑事诉讼的侵权中,被告有两种抗辩理由,第一,法官和检察官在其履行职务中享有绝对的特权,不过警察局的检察官有可能失去这种绝对特权;第二,即使被告没有合理和合适的理由,主观上具有恶意,即使最后原告被法庭宣布为无罪,被告也可以以原告的行为是一种“事实上的犯罪”作为抗辩。
  如果原告在滥用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中获胜,那么他可以得到赔偿,其中包括他所受到的精神和人格的痛苦,他遭受的特殊损失、比如刑事诉讼成功抗辩所付出的费用,以及法院判定被告支付的惩罚性赔偿。
  二、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是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这种民事诉讼缺乏合理的和可能的理由,那么受害人可以以“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提起侵权行为诉讼。
  在英国早期的普通法中,滥用民事诉讼不被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诉讼,现在,当原告能够证明某种“特别损害”时,英国法确认存在一种民事诉讼的理由。所谓特别的损害,包括对于原告人身和财产的实体性干涉。在美国,虽然相当数量的法院仍然保留了特别损害的要件,但是,美国大多数的法院现在已经取消了这种限制。(注:g.christie sum substance of tort,p.301.)
  在构成要件上,恶意民事诉讼侵权接近于恶意刑事侵权诉讼,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提起和继续一种民事诉讼,他没有合适和合理的理由,他主观上具有恶意,民事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
  在英国,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一般包括两种:
  第一,指控原告破产的诉讼。如果一个人被指控为破产,那么他可以提起“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这时,他必须证明存在特别的损害。
  第二,指控一家公司为资不抵债的诉讼。这种民事诉讼对原告的信誉有不利的影响,对于这种民事指控,原告可以提起“恶意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其构成要件与“恶意刑事起诉”的要件是一样的。
  1967年英国“刑法法令”之前,还存在两种独特的恶意民事诉讼侵权,即“帮助诉讼”(maintenance)和“包揽诉讼”(champerty)。
  “帮助诉讼”是指被告以其财力或其它方法,帮助另外一个人提起、实施或者抗辩一个民事诉讼,但是这种诉讼不具有合理性、不被证明为合法。包揽诉讼是帮助诉讼的一种形式,它指被告帮助另外一个人诉讼,其目的是通过这种诉讼获得一定的利益,即分享诉讼成功所带来的任何利益。比如,英国1981年的trendex trading corporation andanother v.gredit suisse hl(注:trendex trading corporationand another v.gredit suisse hl(1981)q.b.629.)一案,依照当事人的合同,a公司将一份债权分派给b公司,b公司然后将此债权分派给c公司。按照英国法普通法,这似乎是一种包揽诉讼,因为它涉及到一个合同,依照该合同,有关当事人可以分享诉讼成功所发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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