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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

  2.被告必须恶意地行为
  所谓“恶意”是指被告主观上的一种不当的动机,没有恶意,就不存在滥用刑事诉讼。如果被告是诚实的,有适当的目的,只是存在过失,那么就不会产生责任。当然这里还要区分“诚实地相信”和“诚实的动机”,前者涉及被告行为合适和合理的理由,而后者涉及被告的主观“恶意”。(注:salmond & henston,law of torts( 19th edition)sweet & maxwell 1987,p.469.)被告是否具有“恶意”, 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比如证明被告的动机是不当的,再比如被告试图通过刑事诉讼的形式阻止他人从事原告类似的行为,例如,商店将盗窃嫌疑犯送交刑事法庭,是想警告那些试图盗窃商品的顾客。
  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被告必须以一种“非将一名罪犯送上法庭不可”的动机去行为,这就是“恶意动机”的定义。英国1854年的stevens v. midland counties railway co(注:stevens v. midland counties railway co (1854)10 ex.352.)一案确立,如果被告的主要目的是阻止他人某种行为,那么起诉可能是恶意的。相反,如果原告的“主要”动机是寻求正义,那么被告对原告的个人恶意将不使刑事起诉成为恶意。
  第二,在关于是否存在恶意的合理证据方面,法官决定“法律”的问题;在关于被告恶意行为方面,陪审员确定“事实”的问题。
  第三,“原告”必须表明,被告不仅是恶意的,而且还缺乏合理的和可能的原因。这两个方面都是重要的。
  3.被告的行为缺少合理的合适的理由
  这是这种侵权行为诉讼的一个难点,我们必须注意这样两点,首先,缺少合理和合适理由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即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缺少合法的理由;其次,是否存在合理和合适的理由,由法官判定,而不是由陪审团判定,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的问题。
  “合理和合适的理由”意味着基于合理的理由真实地相信刑事诉讼是正当的,“合理”和“合适”是同义词。(注:salmond & henston, law of torts,p. 446.)在hicks v.faulkner一案中,法官将“合理和合适的理由”定义为“基于充分的确信和合理的理由,一个文雅和谨慎的人可以认定,在当时的情况下,被指控的人可能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注:hicks v. faulkner(1878)8 q. b. 167, 171.)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如下方面来决定“合理和适合的理由”是否存在:
  第一,被告必须“诚实和合理地相信”原告有罪。
  第二,“法官”决定合理和可能原因的存在问题。
  第三,“陪审团”在这个问题上要解决的特殊问题是:(1 )被告是否诚实地相信原告有罪?或者,(2 )被告是否诚实地相信他作出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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