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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六)


苏力:“世纪末日的交待”,载《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4页。

同上,第44页。

同上,第45页。

赵晓力:“序”,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同上,第18页。

同上,第19页。

同上,第19页。

同上,第42页。

参见Sally Engle Merry,“Legal Pluralism”,Law and Society Review,1988,p.870.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52页。

参见同上,第60页。

同上,第61页。

同上,第60页。

同上,第60页。

苏力:“世纪末日的交待”,载《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6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同上,第13页。

同上,第60页。

同上,第65页。

同上,第71页。

同上,第63页。

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在这里,伯尔曼指出,“认为西方社会的发展是从封建主义时代到资本主义时代,这种信念常常具有下面的含义:社会秩序的基本结构是经济方面的,法律是‘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被那些拥有经济权力的人们用作实现他们政策的一种手段。不过,不应将西方的法律传统简单地理解为经济或政治统治的工具;还必须把它看作西方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一种反映和决定性因素。如没有从12世纪到15世纪发展起来的宪法性法律、公司法、契约法、财产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当代理论家们认为与资本主义划等号的从17世纪到18世纪的经济和政治变革则是不可能发生的”。(同上,第50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9页。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文不准备对苏力经由“法律后续性”的理论预设而提出的有关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的转型已然完成的判断进行分析和批判,因为在我看来,任何在中国当下生活的人或者对当下中国有关注的人都会意识到苏力这一判断中所存在的“悖事实”问题。

苏力:“世纪末日的交待”,载《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5-6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7页。

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自序”,第3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同上,第16页。苏力在这里指出:“对于这个问题,我在本书的第四章中有比较细致的分析,为了行文的必要,我在此作一个简要的概括。我的基本分析是,欧陆法学是以立法为中心的,司法的知识在那个知识体系中变得看不见了(请回想一下,你能否想出一本欧洲学者写的有关法官司法的学术著作?);英美的法学是以司法为中心的,司法的知识在这一理论体系中得到了凸显,但其司法哲学主要是围绕着上诉审法官的司法意见展开的,包括其司法制度和法学教育制度都是为这一法学形成创造了条件(请回想一下,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苏格科拉底案例教学法,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宪法原旨,程序正义等)。”(另请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9-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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